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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附議2 (尚餘45日)
尚須4998個附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用路人違規事項,但因民眾誤用法條、片面引用法條或違規證據不足,虛耗受理單位處理時間,如受理單位一時不察開立罰單,經被檢舉人申訴,不只浪費被檢舉人時間,相關罰單、公文郵寄處理亦有浪費公帑及公務人員時間之嫌,因此為勉勵檢舉人熱心對建立良好交通秩序的期望,但卻欠缺對法條的理解,建議凡是受理單位不舉發或經檢舉人申訴免罰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應受道安講習,以增進檢舉人對條例之理解,以減少浪費相關處理人員之各項成本。
提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案件處理時效。
減少錯誤產生之成本:如罰單郵資、申訴結果公文通知郵資、交通局與警察局往返公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