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致曉
已附議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0個附議
壹、 本次六個都市計畫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土地徵收缺乏必要性」。土地徵收乃為公共利益之故,以政府公權力剝奪人民財產的強制手段。政府應儘量減少為之。倘要採用,也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必要性、合法性、公益性、為最後不得已手段、符比例原則、及完全補償等,而且是缺一不可。
貳、 在南鐵地下化案中,民國85年原計劃於原軌土地設置地下軌道,以「徵用」取得施工期間臨時軌用地,即可達成鐵路地下化的興辦事業目的,其土地徵收面積僅0.23公頃,該計畫並已通過環評。民96年擴大徵收土地範圍,但仍維持原軌土地設置地下軌的設計,該計畫由陳水扁公告並核定地方負擔比例。民國98年鐵路東移版本進一步擴大土地徵收為22.3 倍達5.14公頃,包含賴清德在內的民代皆表示東移案徒增民怨應予重新檢討。
參、南鐵東移案對居民財產權與人格權之侵害甚鉅,只要採「永久軌置於現有軌下方、永久軌路權西側與現有軌路權西側對齊、以徵用方式取得臨時軌道用地」等三項設計原則,就可達到鐵路地下化徵地最小的目標。
壹、退回此南鐵東移案計畫書後, 仍可提出在原軌土地地下化之台南鐵路地下化計畫.仍可達都市縫合效果.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