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Geh,Diong-Sin
檢核未通過
晚安,中華民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國家語言發展法》在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正式實施,也代表著中華民國國內所有民族與族群的語言,都是中華民國官方語言與中華民國國語,北平官話(華語)不再獨尊中華民國官方語言與中華民國國語的地位。
所以把北平官話(華語)定為國語,等於是與《國家語言發展法》牴觸,所以要立法與修法。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關(機構)、中華民國真轄市與縣(市)政府機關(機構)、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與外國的機關(機構)表示的國語、國文與國字,修正為華語、華文與漢字。
中華民國的公文、文宣與教科書,表示的國語、國文與國字,修正為華語、華文與漢字。
例如國語發音改成華語發音、國文課程改成華文課程、國字發展史改成漢字發展史,諸如此類。
不提議使用漢語及漢文,因為漢與韓發音太相似,而漢字已經是漢字文化圈對於漢語文字的共通稱呼,所以不稱呼華字。
但有些名詞依然可以使用漢,例如國學改成漢學。
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與臺灣時期,階為多民族與多族群的國家。
獨尊北平官話(華語)為國語、文體為國文、文字為國字,牴觸了《中華民國憲法》第5條與第7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與《國家語言發展法》。
讓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民族與族群的語言、語體與文字都能平起平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