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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取消小型貨車之車門與車尾牌照號碼及總重量乘員數標示。

提議者 Maclean

建議取消小型貨車之車門與車尾牌照號碼及總重量乘員數標示。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與建議事項

建議取消小型貨車之車門兩側與車尾標示。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42 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四、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

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有鑑於市面上商用車種款式日益增多貨車與客車在行照上即有明確標示與區別在小型貨車之兩側車門與車尾部位

現行法令要求必須標示明顯之牌照號碼及總重量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而依據上述之交通部84.07.28. 交路字第00四四八三號函中所示:

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規定
1.大貨車加漆字體尺度照現行號牌放大二.五倍。
2.小貨車加漆字體尺度照現行號牌放大一.五倍。

3.壓縮式垃圾車,水泥幫浦輸送車及靈柩車後方無位置可加漆牌照號
碼者,其加漆牌照號碼尺度為現行號牌之一.五倍,以加漆或貼紙
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銲接或螺絲鎖定方式固定於車
輛後方明顯部份。
4.裝載運送小汽車之半拖車,其加漆牌照號碼尺度為現行號牌之一.
五倍以加漆或貼紙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銲接或螺絲
鎖定方式固定於第二層昇降平臺後方明顯位置。
5.水泥攪拌車,以最大尺寸加漆牌照號碼於車輛後面上方三角斗面,
加漆牌照號碼尺寸不得小於現行號牌之一.五倍。
6.裝載怪手平板大貨車,後方無適當位置加漆或加銲金屬板者,應以
現行號牌二.五倍加漆牌照號碼於駕駛室後方平面上。
7.平板式拖車可在後橫樑中間位置先塗白色底漆再以最大尺寸加漆黑
色牌照號碼。
8.曳引車無須加漆牌照號碼。
9.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其後車板除加漆牌照號碼外,不得有其他
任何文字或圖樣。
10. 字體式樣與現行號牌一致。
11. 字體顏色以與車輛後方顏色成對比,俾容易辨識。
12. 加漆方式應以防水漆料直接噴於車輛後方或以具防水性,不易掉落之貼紙黏貼於車輛後方。

車輛後方如無足夠面積供加漆或黏貼者,應加漆或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桿接或螺絲鎖定方式直接固定於車輛後方明顯部份。

前開加漆牌照號碼之規定實施日期如下:
1.申請牌照登記之車輛自起實施。
2.使用中車輛自起參加定期檢驗時,公路監理機關應檢驗其是否依規
定加漆,未依規定加漆者,不予通過檢驗。

 

上述條文中針對小型貨車之規定:

2.小貨車加漆字體尺度照現行號牌放大一.五倍。

 

 

9.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其後車板除加漆牌照號碼外,不得有其他任何文字或圖樣。
10. 字體式樣與現行號牌一致。
11. 字體顏色以與車輛後方顏色成對比,俾容易辨識。
12. 加漆方式應以防水漆料直接噴於車輛後方或以具防水性,不易掉落之貼紙黏貼於車輛後方。車輛後方如無足夠面積供加漆或黏貼者,應加漆或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桿接或螺絲鎖定方式直接固定於車輛後方明顯部份。

前開加漆牌照號碼之規定實施日期如下:
1.申請牌照登記之車輛自起實施。
2.使用中車輛自起參加定期檢驗時,公路監理機關應檢驗其是否依規定加漆,未依規定加漆者,不予通過檢驗。

 

訴求內容:

在現今的台灣民主法治國家中,針對小型貨車進行額外法定標示之用意何在?

若為警政需要?現今科技日新月異,監視系統與定位系統,均有一定之水準,若為刑事案件偵防,均可透過更為高科技之產品與系統為之。

若為監理需要?

所有資訊於監理機關發放之行車執照中均有登載,額外在小型貨車之兩側車門與車尾加漆與張貼防水標示貼紙,民眾認為實為多此一舉,

且加漆與張貼均為民間所為,並非如車牌與行照般的由政府制式發放,民間所為之加漆與張貼手法,極有可能因字體與顏色不同或內容加漆不實,違反相關規定而遭檢舉,

且加漆動作人人可為,非常容易經由有心人士變造與意圖混淆之情事而給予模糊空間。

 

現今市售之小型貨車,商用車,均以美觀實用為訴求,不再如早年般的以裝載貨件與運輸為主要需求,無論小型貨車或是自小客車,均為民眾之動產,在小貨車上需要加漆法定標示,

而自小客車卻不需要?

實不符合社會氛圍與民眾期待,民眾不禁納悶,為何小貨車要加漆標示而客車不需?反之客車主要用途為載人,更應加註相關標示才合理,

唯現今民眾觀感與社會氛圍絕不認同在自小客車加漆標示此等政策,

那民眾反問?何以小型貨車需要加漆法定標示?車輛購入即需加漆來破壞民眾所購買之動產?

 

小型貨車應比照一般自小客車相同的,不需再額外加漆標示 明顯之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成員數等法定資訊於兩側車門與車尾之上。

此法規已不符合現今社會需求與民眾觀感,實應即立即修正停止。

 

在民眾購入之動產上加漆標示除了有礙車輛美觀之外,相關資訊均登載於行照與監理系統之上,駕駛間未攜帶行照已有相關罰則,且車輛均懸掛有政府發放之車牌,額外加漆標示實為多此一舉。

依據交通部84.07.28. 交路字第00四四八三號函中所示:
10. 字體式樣與現行號牌一致。

(既有號牌,加漆額外之號牌意義何在? 且加漆動作非政府所為,民眾極易因不懂法源依據或有犯意而觸法。)


11. 字體顏色以與車輛後方顏色成對比,俾容易辨識。

(車輛前後方均依法懸掛車牌,加漆形成對比之用意何在?是利於辨識號牌?若是?那小客車何以不需利於辨識?)


12. 加漆方式應以防水漆料直接噴於車輛後方或以具防水性,不易掉落之貼紙黏貼於車輛後方。車輛後方如無足夠面積供加漆或黏貼者,應加漆或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桿接或螺絲鎖定方式直接固定於車輛後方明顯部份。

(此舉均為破壞民眾所購買之動產行為,主要用意為 : 利於辨識號牌?在現今如此高科技氛圍之社會,實不需以如此破壞美觀與車漆之低水準工法,來提高辨識率。且警政單位辨識車輛仍以號牌為主,並不以加漆之資訊來辨識車輛。此舉可請益警政交通相關單位求證。)

 

如上述法令規範,合法之方式為加漆,加漆方式與張貼防水強化貼紙都將嚴重損傷車體原廠烤漆,綜觀亞洲地區如已開發國家之韓國與日本,也並無小型貨車需要額外加漆標示明顯之牌照號碼,及總重量乘員人數等標示案例,歐美地區亦無。

 

車輛屬於民眾財產之一部分,為了區分貨車與客車,監理機關發放之行車執照均有清楚標示,車輛之車牌均需依照法令懸掛,實不必要為了提高辨識度而在小型貨車之兩側車門與車尾部位,額外加漆或張貼防水貼紙用以標示明顯之法定資訊等標示,此法令對於民眾已造成極大之困擾,政府與相關單位應力求重視以解民怨。

 

本案建議針對小型貨車應修正法規,取消小型貨車需在兩側車門,與車尾部位加漆額外之牌照號碼及總重量乘員數等標示。

本案僅針對日益家庭化之小型貨車與商用車為取消法定標示訴求對象,其他如大型貨車,客車,特種車輛,因有其特殊與專業考量因素 故不在本提議內容中。

 

利益與影響

利益與影響
 

車輛屬於民眾財產之一部分,為了區分貨車與客車,監理機關發放之行車執照均有清楚標示,車輛之車牌均需依照法令懸掛,

實不必要為了提高辨識度而在小型貨車之兩側車門與車尾部位,額外加漆或張貼防水貼紙用以標示明顯之法定資訊等標示,此法令對於民眾已造成極大之困擾,政府與相關單位應力求重視以解民怨。

 

民眾小型貨車車尾標示屢遭檢舉字體與顏色均不符加漆規定,檢舉案例層出不窮,網路甚至出現惡意性檢舉網站 取名如:收到驗車 我檢舉的 等等網頁,

民眾花錢購車維護車體美觀與整體設計考量是正常不過的一件事,實不情願依照政策之加漆規定損傷車體辦理,

惟不照規定辦理又屢有檢舉案例出現,實為異常矛盾之政策與現象,對於整體社會之發展經濟層面之運作實無助益。

 

對於客貨車之辨識,監理單位核發之行車執照均有完整標示,遇違法情事警政機關已能透過正式核發之車牌,與外觀資訊,高科技監視系統,以及綿密之警網,追蹤與辨識違法車輛,

額外損傷車體加漆標示於車門兩側與車尾部分之行為,也早已不符合當今科技技術。

且加漆之動作均為民眾自行加工,並無如車牌行照般的由政府單位統一發放執行,僅以驗車單位之糾舉,來修正不符合法規之車主,過於落伍的行為與不切實際的法條,

實已不符合當今社會氛圍與民眾之期待。

 

綜上所述 ,民眾集合團體之力建議政府,針對小型貨車應立即修正法規,取消小型貨車需在兩側車門,與車尾部位加漆額外之牌照號碼,及總重量,乘員數等法定標示,

以解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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