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vonne
已附議6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1個附議
「人犬衝突與傷害」的源頭,大部分來自「不當飼養犬隻」的緣故。
犬隻為群居動物,長期關於牢籠中,或以鍊子限制行動範圍,使犬隻缺乏社會活動,身心失衡而攻擊動物與人類,皆因飼主不當飼養導致。
不只犬隻不得長期關籠,動物皆是不得籠鍊飼養,為強化動物保護,將長期關籠、鍊子栓養納入不當飼養條列。
現行《動物保護法》對於不當飼養的定義較為廣泛,為更明確保障寵物及其他受飼養動物的福祉,建議修訂相關法規,將「長期關籠」及「長期鍊子栓養」明確納入不當飼養的行為條列中。
1.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六條(飼主責任): 於不當飼養的具體行為中增列以下內容:
1.1未提供足夠活動空間,長期將犬、貓或其他寵物限制於籠內,致使無法維持正常生理及 心理健康者。
1.2長期以鍊子或其他束縛物栓養犬隻或其他寵物,致使其無法自由活動、探索環境或與其他動物及人類進行適當互動者。
2.增訂相關施行細則: 針對「長期」的定義、「足夠活動空間」的標準、「適當互動」的需求、「人道栓養」的條件等制定更具體的施行細則,例如:
2.1「長期」定義: 連續或累計超過特定時數。
2.2「足夠活動空間」標準: 參考動物體型、種類及天性,制定籠舍最小尺寸規範,確保動物能夠站立、轉身、伸展及進行基本活動。
2.3「適當互動」需求: 飼主應提供動物每日必要的陪伴、遊戲及社會化互動時間。
2.4「人道栓養」條件(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栓養時): 規定栓養的鍊子長度、材質、固定方式,確保動物活動範圍足夠、不會造成傷害,並提供遮蔽、飲水等基本需求,且不得作為主要飼養方式。
3.強化罰則: 針對新增的不當飼養行為,明確增訂或提高相關罰則,以產生足夠的嚇阻效果:
3.1初次違反者,勸說限期改善,第二次處以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罰鍰,並限期改善。
3.2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加重處罰,並得沒入其動物。
3.3情節嚴重或累犯者,應考慮提高罰鍰上限,並將其納入違反動物保護法之不良紀錄,影響其未來飼養動物的資格。
1.對動物的利益:
1.1提升動物福祉: 提供更寬敞的活動空間和自由度,減少因長期限制造成的生理疾病(如關節問題、肌肉萎縮)和心理問題(如焦慮、憂鬱、刻板行為)。
1.2滿足動物天性需求: 使動物能夠探索環境、進行社交互動,更符合其天性需求,提升生活品質。
1.3減少虐待和疏忽: 明確將長期關籠和鍊子栓養列為不當飼養,有助於早期介入和制止潛在的虐待或疏忽行為。
2.對社會的影響:
2.1提升公民素質: 強化動物保護意識,培養民眾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品德。
2.2改善社會觀感: 減少因不當飼養造成的環境髒亂、動物哀嚎等問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2.3促進人與動物的良性互動: 更健康的動物更能與人類建立正向的關係,減少衝突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3.潛在的影響:
飼主責任的提升:促使飼主更認真思考飼養動物的責任,提供更符合動物福利的照護。
執法機關的挑戰:需要更明確的標準和人力資源來執行新的法規和施行細則。
宣導教育的需求:需要加強對飼主的宣導教育,使其了解新的法規要求和動物福利的重要性。
將長期關籠和鍊子栓養明確納入不當飼養動物的條列,並制定相應的施行細則和罰則,是提升台灣動物福利水平的重要一步。這不僅能更有效地保護動物的權益,也能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強烈呼籲相關單位重視此提案,並積極推動法規的修正與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