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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生命應由自己決定,而不是痛苦離開-安樂死法

提議者 佳鵬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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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1-17
檢核不通過
2022-0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為什麼法官可以用法律決定人民的生存
而我們卻無法使用法律決定自己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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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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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決定我(犯人)的生存
為什麼我無法決定自己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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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病患在臨終前身上插滿著管子,身體非常痛苦,家屬期待好轉的一天,可是病人無法說話,無法表達,直到醫生宣判終身插管,家屬才會開始討論是否要拔管。

我的爺爺是因跌倒骨折,送醫後,身體機能開始漸漸衰退,最後需要到鼻胃管以及氣切(喉嚨插管),講話很吃力,吃喝拉撒睡都在病床上,直到不能說話後,家屬就開始拿注音板讓爺爺指,詳細過程並不清楚,但是最後是家屬願意拔管,而爺爺就離世了,我想拔管的一刻,爺爺是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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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臨終前可以說話,也知道自己已經絕症時,為了讓自己不要再痛苦,也希望不要帶給家人照顧上的麻煩,希望可以透過安樂死的方式,讓這些病患安詳的離開,而不是拔管的那一剎那痛苦的解脫,「希望給絕症病患一個尊嚴」,讓他們離開的是安詳的,快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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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法語死刑是決然相反的,安樂死法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生存權利,可以讓真正想離開人世的病患能夠無痛的走。

法律可以決定犯人死刑,這是由法務部決定;那得到絕症的病患,卻只能等到最後一刻,用拔管或是自然離開方式,或許有病患覺得痛苦,想要解脫,而沒有法律的支持下,醫療團隊及家屬不可以擅自作主。

憲法說: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以保障。生命、生存是我的,應由我決定,我不想痛苦的離開人世,我想以無痛的方式,解除我身上的疼痛,就像睡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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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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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決定犯人的生存
我的生存(命)我也要自己決定

利益與影響

利益:

取而代之的是,減少醫療設備使用,減少病患的痛苦,減少家屬煎熬的等待,病患可以有權利決定自己生死。

生存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益,自己可以選擇生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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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

而安樂死法主要是為了已經得到絕症但可以說話或可以選擇有意識的病患,身上的痛苦不是用嗎啡就可以解痛,所以可以使病患多一個選擇,少一天的疼痛,安詳的離世。

安樂死法立法後,可以減少家屬不忍心看到親人被拔管的樣子,也可以讓病患離開時不會過於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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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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