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左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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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就很明顯了應該不用多說什麼廢話了吧?總之就是讓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算在工時內。
目前台灣並沒有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因此鬧出了「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夜班有3~5小時休息,是「待命」不工作時間」這種笑話.。
政府也莫名其妙搞什麼狗屁一例一休想避免彈性工時造成台灣勞工無法周休二日,而台灣慣老闆就是利用休息時間不納及待命時間不算在工時內來讓勞工無法周休二日。如果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除非慣老闆讓員工提早1.5小時下班,不然很難讓員工上六天班,台灣慣老闆怎麼可能讓員工提早下班?
而目前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4小時必須要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所以不會有慣老闆因此取消休息時間造成勞工無法休息的情況,如果真的有,也有勞基法可以重罰他兩萬(笑)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