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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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修法建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 條第1項第一款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及第5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依前述規定115年起勞工須滿六十五歲方能請領老年給付。
然勞工保險條例第 59 條第2項:「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由勞工保險條例第 59 條來看,政府希望六十歲勞工就可考量離開職場,既然如此為何還限制須滿六十五歲方能請領老年給付,兩者是否相衝突,為取得法令及政府思維之一致性,政府是否應該思維將第58 條及第 59 條之年齡修改為一致,皆為六十五歲。
且由第 59 條知政府並不鼓勵六十歲後繼續就業,故保險年資頂多計算5年,亦即到六十五歲是勞工就業的最高年限,也就是說六十五歲以後,仍然可以投保,但不列入勞保年資計算,換句話說該條款係政府認為超過六十五歲後勞工不應該繼續就業之思維。
然目前政府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因前述法令規定之因素,導致六十五歲後投勞保不能累計年資,不僅減少六十五歲後就業之誘因,且會降低形成高齡就業意願,而勞保年資不能累計,對六十五歲以後想要任職之人,勞保支出變成再度工作時,為一筆用途甚少之支出,故形成高齡在任職考量之阻礙,以我而言,六十歲後已積極思考離開職場,再加上前述因素勞保因素,頂多至六十五歲就完全不考量再踏入職場了,想必應該也有不少人跟我有相同思考模式,故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者之意願,實有必要考量將第 59 條第2項「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將六十歲修正至六十五歲。這樣或許可提高勞工工作至七十歲之意願。
目前政府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因前述法令規定之因素,導致六十五歲後投勞保不能累計年資,不僅減少六十五歲後就業之誘因,且會降低形成高齡就業意願,而勞保年資不能累計,對六十五歲以後想要任職之人,勞保支出變成再度工作時,為一筆用途甚少之支出,故形成高齡在任職考量之阻礙,讓勞工到六十五歲就完全不考量再踏入職場的思考模式。
故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者之意願,實有必要考量將第 59 條第2項「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將六十歲修正至六十五歲。
藉由勞保誘因提高勞工工作至七十歲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