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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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依該條第1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1 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若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也就是未依規定打方向燈,將可處新臺幣1200-3600元的罰鍰由於各道路的機車道寬度大小不一,有時候可能因為後車壓迫在位來得及使用方向燈之下,而有所偏移至汽車慢車道,因為這樣造成民眾舉發,甚至故意跟隨,挑毛病舉發,我想多數人並非有意偏移車道並且不使用方向燈,而是道路設計不良加上汽車不正常臨停壓迫到機車族...
案例1.台中一位爸爸向議員投訴,說他女兒有天騎車外出,卻被人檢舉違規,一連收到6張罰單,全都是未打方向燈,檢舉時間還是在2分鐘以內,1張罰款1200元,6張就得繳7200元
案例2.台南 一名男子日前騎車經永康台一線時,拍照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短短5分鐘就被開了9張罰單 ,金額高達1萬800元,讓騎士欲哭無淚。
這些雖然是機車駕駛人行為問題,但多數人並非惡意違規,罰金不符合比例原則,檢舉者惡意跟隨反而讓人害怕使否遭到跟蹤,而加速行駛。建議1.第 7 條之 1 規定,民眾依該條第1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1 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而民眾舉發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以舉發1次為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限制民眾舉發次數避免民眾遭到惡意跟隨檢舉,機車族常常被汽車或道路壓迫需要跨車道,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的確是不符合交通規範,但多數道路為多路口設計,依照目前第7條1規定的連續舉發,常常是不合理的罰金,對此建議修改民眾連續檢舉方式。
違反交通法規的確需要處罰,但是惡意連續舉發不符合比例原則,也造成民眾精神受損害,這種跟隨檢舉的心態本身也有問題,並造成被舉發與檢舉者及警察機關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