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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年資應併計現役年資20年領取終身俸

提議者 小方

已附議10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39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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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8-10
檢核
2018-08-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12-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依兵役法第13條「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銓敘部八八臺特三字第1835376號函中也特別指出國防部認定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學生年資,亦屬義務役之範疇。依大法官會議第455號解釋,其中「…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

2.今天軍校服役年資既然經過大法官解釋認定,與義務役服役期間相當,而且也特別提及,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建議國防部應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明確訂定軍校年資視同現役年資,可併計20年領取終身俸之資格。 軍校年資跟育嬰留職年資最大的差別,在於軍校期間,若發生戰事,軍校生仍有當後備軍人上戰場的義務,而在校期間也是接受軍事化管理,育嬰留職沒有實際服役的事實,所以法規有特別訂明不得併計20年領取終身俸,依照現行法規的條文,並無特別限制軍校年資不得併計服現役年資20年領取終身俸的資格,但國防部考量部隊官兵長留久用的問題,所以將軍校年資併計解釋成實際服役滿20年才能領取終身俸的限制,但這最大的誤解是,軍校年資也是實際服役期間,只是沒有任官,就像義務役期間沒有官階,卻也能算併入現役年資是相同的道理,因此建議國防部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施行細則明確律定軍校年資得併計20年領取終身俸的相關具體作法,不僅執行上有法源依據,也能夠避免法規見解不一的爭議,讓軍校年資折算後完全還給官兵併計現役年資20年領取終身俸資格,才是真正的照顧基層官兵。

利益與影響

軍校年資若能併計20年領取終身俸的資格,最大的利益就是增加軍校就讀的意願,提升軍隊的素質,更能讓人感受到國防部照顧官兵的決心。而不是將軍校年資解釋成無法當成現役年資併計,這讓廣大曾經念過軍校的人非常不平衡,念軍校期間所經歷的訓練與折磨,都不亞於義務役軍人,相關年資卻不能併計,實在令人無法苟同。既然國防部認為軍校年資在服役滿20年就能併計,表示國防部並不否認軍校年資的事實,若以此態度,更應該認同軍校年資可以併計20年領取終身俸,一直以來的制度就是如此,國防部不應該帶頭否認軍校年資併計年資的正當性,既然可以併計也就沒有分別滿20年才能併計的說法,如果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沒有將相關具體作法寫清楚而有爭議,則應該建議將法令訂定清楚,以應尊重廣大現役軍人的權益,才能落實真正照顧基層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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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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