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son
台灣目前的車輛分類標準已經落後於國際標準,而在許多國外城市,各種微型電動汽車已經成為日常通勤的便捷工具,但在台灣,目前的車輛分類標準卻無法容納這些新型車輛。有時候,當我們只需要在附近1到2公里的範圍內買些東西時,開車會覺得浪費油,但騎機車又可能會淋雨。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會希望能夠使用微型汽車。
根據歐盟對輕型車輛的定義標準:
- L6指的是空載質量不超過350公斤(電動車的電池質量不計入),最大設計速度不超過45公里/小時。對於火花式(正極)點火引擎,發動機氣缸容積不超過50立方厘米;對於其他內燃機引擎,最大淨功率不超過4千瓦;對於電動引擎,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4千瓦。
- L7指的是空載質量不超過400公斤(用於運載貨物的車輛不超過550公斤),不包括電動車的電池質量,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15千瓦。
跟進全球的車輛定義標準能讓消費者的選擇更多,且其技術難度不高,國產汽機車品牌也能夠輕易製造,固然驗車程序可能會有些許不同但理論上也類似微型汽車真的很適合台灣,夏天又熱又悶的還常下雨,開放此類車型上牌不嘗是一個解決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