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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辦理放寬台灣警察身高的限制,給年輕人圓一個做台灣的警察工作志業

提議者 年輕人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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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2-07
檢核不通過
2016-12-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年輕人今年考上一般警察特考,平時有在運動與健身,有著健康強身體魄的體格,卻因身高差一點限制,扼殺了我手中的這一張門票,年輕人拿到門票了,卻因身高限制不能當台灣的警察為社會服務,合先敘明

我國報考警察有身高限制,男性165、女性160公分以上;原住民則是男性158、女性155公分以上,不少人抱怨政府管太多、就業歧視。

 

考選部曾向考試院會報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指警校生)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指一般生)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擬將男、女報考警察身高下修3公分,修正後分別是男162公分、女157公分,原住民則維持不變。提案說明指出,為兼顧用人機關勤務需求,參考日本警察身高標準(男160公分、女154公分)與該國平均身高(男170公分、女158公分)之關係,及其他東南亞國家警察身高,因此提案降低體格檢查身高限制規定。 最後此案未過不了了之,僅說在討論,就沒後續發展了

 

為什麼警察一定要限制身高?

身高高的人,在工作和行為表現一定比較好嗎?「學過搏擊、柔道、奪刀奪槍或者平時有運動習慣而練就強身體魄的體格,雖然身高只有162,但你可以很明確的跟我說,贏得了我?」年輕人認為,身高不應是當警察的門檻。 
查詢國防部招募資料,志願役身高男性152、女性150公分以上即可,義務役則是158公分以上。保家衛國的軍人身高限制還沒有警察嚴苛。 (何況是海軍陸戰隊都沒有如此限制這麼嚴苛)

 

身高這種東西怎麼可以取決於你能不能當一名警察或消防員當資格

或許很多人會想到身高限制是顧慮到工作品質及形象問題難道身高不足的人真的沒辦法成為一名稱職的警察或是消防員嗎?
這樣子真的是非常的不公平,從小我們接受人人平等,男女無性別歧視的教育成長為何長大後面對夢想或是職業選擇卻因為種種限制而阻礙。

如果說,這邊有一名身高不足的人對警察和消防工作擁有十分熱忱卻因為身高不足而被淘汰這是如此殘忍的結果,又如果他接受嚴密的訓練,他的實力和警大生,警專生不分上下又或許更優秀更傑出,那麼,對於警界,消防界豈不是失去一名菁英了嗎?  那是多麼令人惋惜


而只放寬對原住民的限制

那麼對於那些想報考警察,消防員而身高不足一般民眾就天生活該倒楣嗎?也不是說人人都可以想當什麼就當什麼,所以必須受訓啊我不要連拿門票的資格都沒有就被趕出場外!!!
因為沒有任何人可以剝奪他人的夢想……

 

何況……

歐美國家招考警察,都沒有身高的限制,只有亞洲地區仍然存在這樣的限制

根據鄰近國家的警察錄取身高限制也都沒有我國嚴格,以日本為例,日本男生身高160公分、女生150公分就可報考;香港則是男163、女152公分;泰國男160、女150公分。美國於2012年參議院通過移除警察、消防隊員身高限制;英國也取消警察身高限制,甚至有153公分最矮警察的紀錄。不禁讓年輕人質疑,人高馬大的歐美國家都可以取消警察身高限制,台灣為什麼不行?


而台灣的身高限制竟是亞洲第一
據統計,關於身高限制這個問題從以前到現在爭論了多少次了,結果往往令人空虛,政府提倡平等權,卻又出現身高限制,這樣矛盾的情況下怎麼? 右手打左手啊!
我真的希望政府可以聽聽我們年輕人的聲音,請不要扼殺於我們年輕人當台灣的警察志業熱情

許多新聞說警察與消防弟兄工作超時,很辛苦,也有許多同仁在網路上發文抒發疲憊
看到時,心裡都默默思考,若不是你們的門檻如此難攀爬你們怎麼會這麼辛苦……

 

請大家支持廢除身高限制或降低身高門檻,不要讓身高不足成為台灣年輕人夢想的劊子手!!!

 

 

利益與影響

《勞基法》規定,不能因外表等其他因素造成就業歧視,警政勤務有很多不同類型,不應用單一身高標準作為門檻,造成工作取得的差別待遇,應修改。 

 

基於平等原則

沒有合理的理由對人民的工作權和服公職權利應該不能做不當的限制。
既然警察身高限制165是為了能夠支應有效維護治安、制伏歹徒這類的工作需求,那為何又可以對原住民放寬到158?

 

基警與警察特考依身高來作為選材的標準,並不完全妥當

縱使有法律依據(考選和用人機關所宣稱的。事實上或許有法律依據,然而該依據並不完全明確無疑。),在考選政策方面,也應比照司法、調查、海巡及國安等特考之考試規則,一律放寬。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雖然授權考試院可逕行決定體格檢查之標準,惟體格檢查的目的和範圍,法未明文規定。

 

憲法第18條明文保障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

依身高是否達到標準來決定錄取人員可否接受訓練及擔任職務,係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相對於考選機關擔負為國掄才的重責大任,應尚未逾越必要程度。

 

然按釋字第604號解釋意旨
行政機關對人民基本權的限制,雖然可以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行政命令,然其限制的目的及範圍,仍應於法律條文中明定。易言之,擔任公務人員的體能需求、體格標準,宜應由立法機關參酌國內外學者、專家、考生及用人機關的意見,再作全面性的研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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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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