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本篇提議兩者針對於精神疾病之法條,處理方法如下
- 犯嚴重罪行者,如殺人/殺人未遂/蓄意謀殺等,若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如2016小燈泡事件),予以死刑處理
- 犯較輕之罪行者,如搶劫/性侵等類案件,予以無期隔離處理,隔離方式如下:
設立精神疾病犯罪者隔離區域(建議可使用台灣目前較偏遠且沒在使用的蚊子館,減少台灣資源浪費),每位罪犯給予一間隔間,每日伙食為農民會剩餘的蔬果,每件設立一台小電視播放不同的宣導節目,家屬可探視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本篇提議處理方式如下
提議增加:若觸犯之罪行為殺人/殺人未遂/蓄意謀殺等嚴重罪行,具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人之罪行,予以懲罰為進入矯正學校,且在犯罪人年滿十八之時予以死刑
本篇提議之初衷及觀念為:
- 強調殺人償命,我們包容較弱勢之人,但是若是過度包容,恐影響社會安寧,犯罪就是要承擔後果,台灣不應該廢死,畢竟我們不是被害者家屬,又如何能感受到那種痛?包容社會未爆彈對於我們也是一種傷害,我不覺得我們一定要這麼聖母
- 近期乾哥殺人案,我認為法官判決的罪行對於家屬並不公平,在法庭中,犯罪者矢口否認犯罪,之後表示自己很後悔犯罪,法官認為乾哥乾妹可教化判處9年/8年徒刑,竟比貪污的刑期還要短?此事件的乾哥乾妹在殺人後的所作所為其實並無悔改之意,反而還很驕傲,在法庭中做做樣子就算是可教化嗎?在殺人時他們也沒有給被害人一個機會,在事後也沒有悔改之意,我並不認為對於殺人的犯罪者要給予一個機會
- 目前因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的1、2項規定,在犯罪之後犯罪人都會靠著有這條規定而去開精神疾病的證明減輕罪行,造成了一個法律漏洞,應該要阻止這種行為
利益與影響
- 阻止法律漏洞
- 減少建築和食物資源浪費
- 隔離犯罪未爆彈傷害人民
- 給殺人者死刑可以減少資源浪費
- 隔離位置選擇可能需要多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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