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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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貪污案件跟基層小額區別化_微罪不罰(包括小額圖利)回歸行政懲處。
”貪汙治罪條例”重罪小額分級化(包括小額圖利輕罪化),救救基層軍警公教(國營、約聘、工友、臨時)人員。
請投票”貪汙治罪條例”重罪小額分級化(包括小額圖利輕罪化),微罪回歸行政懲處,救救基層軍警公教(國營、約聘、工友、臨時、立委議員助理)人員。
本案可以只看一、二節點。
一、廣義公務員小額案件輕罪化建議修法:
貪汙治罪條例第 2 條修正為
公務員貪汙金額20萬以上者,依本條例處斷。
貪汙治罪條例第12 條修正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或刑法瀆職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自己並未獲得財物或不正利益者,不罰。
大額貪污案件跟基層小額區別化_微罪不罰(包括小額圖利)回歸行政懲處。
金額20萬-幾千億以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金額0-20萬,適用刑法。
金額0-5萬,有減刑或免刑機會。
金額0萬,其自己並未獲得財物或不正利益者,不罰。
如善心清潔隊員給阿嬤回收物(沒人要的)案件有減免刑或不罰機會。
望大家一鍵三投,自投+家人投+轉投其他群組。
二、本案重點:
1. 基層廣義軍警公教(立委議員助理、國營、約聘、工友)人員適用”貪汙治罪條例”重罪,月收入3-6萬,卻苛以大部分刑罰5年以上,罰金1億以下,是嚴重錯誤。
2. 詐欺罪、竊盜罪、傷害罪、毒品罪、殺人罪都知道分級化,”貪汙治罪條例”,皆為5或10年以上重罪,罰金1億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3. 把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清潔隊員被判”貪汙治罪條例”,極其可怕。
4. 前有長官霸凌要下跪,後有貪汙重罪,基層廣義軍警公教自殺率已是年年攀高。
5. 全世界197個國家,基層瀆職罪我國最重,並訂有不收錢也有罪的圖利重罪,少數國家(約10個)是對財產或稅務訂立,或是輕罪,唯獨我國是重罪,導致基層體系怕事,有聽過其他國家的軍警公教怕事嗎。
6. 威權時代的法規,卻沿用到現在21世紀民主社會。
7. 1%政務人員、簡任官貪汙,導致修刑度更重的法,99%的基層卻要同受罪,不公平。新聞上很少看到基層貪汙吧,就算有,466元罰7年以上,很怪吧。詐騙集團詐騙幾千萬近6成被告僅判刑不到6個月,暴力集團傷害罪有這麼重嗎?竊盜罪有這麼重嗎?便利商店基層店員圖利466元給消費者有這麼重嗎?那以後誰敢在便利商店工作?哪家公司會把總經理跟店員放在同一個框架獎懲?
8. 阿兵哥、立委助理把公家鉛筆帶回家罪刑10年以上,比小偷偷10台機車實務判6個月以下還高,這樣合情合理嗎。
9. 年輕人一聽”貪汙治罪條例”,無人報考。今日土木,明日土城。今日公僕,明日土城。
10. 現在軍警公教有些類科最高錄取率50%,國營雇40%,警察50%,軍人編制20萬人,現有志願役才15萬人,每個報考人數都年年降低,誰想接屎缺。
11. 今天你是警察,台灣治安已經是世界前5,全要歸功台灣的基層警察,警察的兩難,因貪污治罪條例關係,警察在道路上看到違規沒開單就變成圖利罪被關,遵照開單又民怨四起。
12. 找錯圖利1元跟圖利1億元同罪,要被關5年起跳,嚴重錯誤。
13. 公務員幫你合法辦事,人民(你)請他喝飲料、請客,觸犯”行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人民(你)要被關,跟XX會館請個幾萬塊的罪刑一樣,不區分金額大小,整部法規把人民跟基層,都當富商跟大官一樣關,嚴重錯誤。
14. 每個基層都是你我的親友,也可能你會來當基層,或者戶政、區公所請客幫你做事的基層,請投下神聖一票幫自己。
15. 讓基層廣義軍警公教人員回歸一般刑法規範。
三、內容論述:
在我國大官皆為簡任官等以上,如部長、市長、局長,也只有他們有巨額預算的決定權,但我國卻訂了”貪汙治罪條例”規範所有高層與基層軍警公教(立委議員助理、國營、約聘、工友),故導致了許許多多憾事發生。
基層廣義軍警公教人員(包含立委議員助理、阿兵哥、教師、國營人員、工友、約聘僱人員),全部都在”貪汙治罪條例”及”刑法”最廣義公務員名單,薪水往往3-5萬之間,如不小心圖利他人”回收物”(沒人要的),就會被判關5年或10年以上及罰金三千萬以下,罪與刑根本不成比例,貪汙治罪條例核心要規範重罪用重刑,卻將所有基層廣義公務員包括在內,已經違反憲法的法治國及比例原則。
而基層軍警公教罪責太重,也衍生出了一堆荒謬判刑,如新聞” 把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清潔隊員被判貪汙圖利”,但反例藍X詐騙卻免關,如新聞” 虐死3人台版柬埔寨案主嫌「藍X」31罪免關。
另外本國”貪汙治罪條例”包山包海各種違法態樣皆為5年或10年以上重罪(猶如我國毒品、殺人罪重罪),大部分國家為3年或10年以下輕罪。故本國基層軍警公教人員往往比他國怕事,壓力也倍增(可GOOGLE搜尋日本、大陸、義大利、西班牙刑法,瀆職罪章) (本點概述,請GOOGLE詳查)。
台灣貪污的往往是大官,不是基層軍警公教(國營、工友、約聘)人員,但每次的修法加重,基層軍警公教(國營)人員往往要跟著受罪。
我國訴訟法,當輕罪時可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不留案底,重罪司檢一定要起訴跟判刑。請給基層軍公教、國營、約聘、工友人員一個機會。
面對台灣軍警公教、國營畸形的霸凌環境,後面又有如殺人、毒品重罪相傍,自殺率年年提升,您的一票,可以拯救無數個像清潔隊員簡單善良的家庭,您的推廣,可以改善台灣社會的風氣,拜託大家,1分鐘投下您神聖的一票,幫幫軍警公教家庭吧。
建請法務部、立委們修法,讓基層廣義公務員回歸一般刑法。
四、新聞檢索:
罪小刑重:
【恐龍法律2】把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清潔隊員被判貪汙圖利
【恐龍法律1】一台報廢摩托車讓他失去警察工作還要坐牢
前金防部少將林XX侵占7990元洗衣機 判刑12年
少將因2880元判4年半 韓XX請求非常上訴拚翻案
因466元判2年感覺被追殺? 公衛X:我會好好活下去
【全文】誣貪4千元郵票 績優教師遭校長逼退
警憐憫拾荒翁沒開罰單被訴「圖利罪」
罪大刑輕:
虐死3人台版柬埔寨案主嫌「藍X」31罪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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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幫介入、刑責過低致詐騙橫行 近6成被告僅判刑不到6個月
全台5個月詐逾600億 專家拆解詐騙集團心理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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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廣義公務員小額案件輕罪化建議修法:
貪汙治罪條例第 2 條修正為
公務員貪汙金額20萬以上者,依本條例處斷。
貪汙治罪條例第12 條修正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或刑法瀆職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自己並未獲得財物或不正利益者,不罰。
大額貪污案件跟基層小額區別化_微罪不罰(包括小額圖利)回歸行政懲處。
金額20萬-幾千億以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金額0-20萬,適用刑法。
金額0-5萬,有減刑或免刑機會。
金額0萬,其自己並未獲得財物或不正利益者,不罰。
如善心清潔隊員給阿嬤回收物(沒人要的)案件有減免刑或不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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