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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靠公車停靠區,應加入公共危險罪

提議者 Wu Chen-wei

已附議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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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3-19
檢核
2018-03-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5-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在全臺灣,有多少的公車站,但是有人卻因為一時的方便,停靠在公車停靠區,使得公車沒有辦法靠近人行道讓乘客上下車,加上現今的公車多屬於無障礙低地板公車,如有使用輪椅的乘客需要上下車,會增加更多的不變。除了身障者以外,一般的乘客要上下車,也會變成只能在路邊上下車,增加危險性,也因為公車聽在非公車停靠區的地方,也會造成交通的堵塞,舉個例子:臺北市的植福宮公車站,只要是吃飯時間,公車停靠區就會滿滿的都是一般的自小客車或者貨車,公車來了,在公車站要搭車的乘客就必須站在馬路上,十分危險。

利益與影響

公車停靠區應為民眾安全上下車的地方,如果停其他非公車的車輛,會影響公車進站 乘客安全 及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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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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