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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若納稅義務人為已婚身份,應給予單身的兩倍扣除額

提議者 Chocomint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每年每申報戶僅給予上限12萬扣除額。

此規定以「申報戶」來認定,而非已共同居住事實來認定,也就是說,當我們以單身身份在外租屋時,若為男女朋友合租,兩人加起來

最多可申報扣除24萬,但是當我們結婚之後,因為結婚後需合併申報,被視為是「單一申報戶」,兩人加起來總共只能申報扣除12萬,比我們還沒結婚時可扣除的金額還要少。

建議能夠修改成兩位成人結婚,亦能擁有兩份扣除額,而當共同居住之家庭人數達到一定程度時,例如有額外成人 (長輩共同居住)、或是小孩年齡達到某一程度、小孩數量達到某一程度,亦能再享有額外扣除額。

 

 

 

利益與影響

目前以雙北市租屋行情來看,單身者租一個宜居的套房可能一年租金都不只12萬了,更何況是已婚者兩人共同成立家庭亦只給予12萬租金扣除額。

1) 這樣的金額實在很難租到宜居的地方,難道要夫妻共擠一個單身套房?還是說要國民們委屈自己去租環境/ 鄰居素質不佳、甚至可能是破爛違建鐵皮屋等等的地方?

2) 似乎是在變相給予違建、或是提供很差的居住品質的房東鼓勵?

3) 還是說其實政府不鼓勵結婚成家?能走到結婚成家已經不容易了,再加上雙北市的物價,結婚後離開原生家庭要自行負擔一切開銷,再加上要考慮未來如果要生養小孩的花費,預留小孩的居住空間等等原因,請問雙北市哪裡可以租到一年12萬租金又宜居的物件?請問雙北市每年有多少對新婚夫妻,又有多少件合適的物件供新婚夫妻做選擇?

4) 往後小孩長到一定年紀,需要有自己的房間,又或是有長輩同住的需求,也會需要更大的空間,請問一年12萬的租金是可以讓國民住哪裡?

5) 申報扣除要附上租約、租約上的租金通常又大於扣除額,其實也是給國稅局一個證據能夠向房東追繳稅金,既然國稅局稅收可因此增加,為何不能多給租屋者一些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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