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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國家標準具有社會公益性,但下載列印卻須收費,合理嗎?

提議者 王文楷建築師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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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5-09
檢核不通過
2023-05-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政府資訊公開之立意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同法第22條第1項「政府機關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說明政府資訊供公益用途者,其費用減免機制之法源。

二、  得免費下載使用有關營建類的政府資訊

我國最高工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基於工程品質提升,制訂「施工規範」參考範本,提供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工程技術服務之廠商等採購利益(利害)關係人,「免費下載」使用。我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亦提供「免費下載」其所經辦工程之「建築工程施工規範」;渠等機關所建立的各項準則,材料、檢驗均以國家標準為規範,並不時的進版改良,提升我國工程之品質;這些規範準則納入合約圖樣、施工說明書,形成對當事人的拘束力,提升工程品質,也減少契約糾紛。

  此外,尚有諸多免費提供人民使用的政府資源,【例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下稱消保會)制定多項定型化契約、契約範本,供供國人「免費下載」使用。【例如】國家圖書館接受教育部委託,建立國家級之完整學術論文總書目庫與資訊整合平台,本於「公開取閱Open Access」自由、平等、開放的精神,推動學術論文資訊共建共享,以政府資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服務理念,提供學位論文電子全文,以開放方式供國人「免費下載」閱讀。【例如】全國法規資料庫,係法務部為有效管理並公開最新法規資料之開放式查詢網站,並可「免費下載」各項法規沿革、立法三讀之完整歷程。這些可供「免費下載」使用的政府公開資訊,上自中央機關、下至地方政府不勝枚舉;但何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卻對國家標準,只提供「免費閱覽」,但「下載列印」卻須付費呢?似乎是「半套式(Aalf-Assed)便民服務」的行政作為。人民要遵守規範,難道不須先了解規範嗎?不須先「下載列印」仔細端詳內容嗎?政府要人民遵守規範,但人民卻要付費買規範,這樣有道理嗎?實在是令人百思不解!

  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外;政府可公開的資訊,包括法律、命令、自治條例、研究、規範、準則…等等,無非在使人民遵守一般行為準則、特定人遵守特定行為準則;這些行為準則供「免費下載」利用,建立高效能政府、提升產業競爭力、構建優質環境社會經濟為發展願景,成為永續發展國家。

三、  營建類國家標準規定使用之公益性

依《標準法》第1條「為制定及推行共同一致之標準,並促進標準化,謀求改善產品、過程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運銷或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其產品經驗證合於驗證條件及程序者,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為同法第11條第1項之明文。同法第4條「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有關各主政機關規定:例如《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前段「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2年編印《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分類目錄》書,國家標準計分26類11,859種,營建類國家標準總數約1,500種,其中A類「土木工程及建築」即有558種,其餘則散佈在其他類別中;從國家標準營建類相關準則的數量,彰顯建造出人類生活行為中人、事、物最大載體的建築物與場所,其所含「工法、材料」準則的重要性。

營建類國家標準基於特定目的需求,進行強制性規定,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9條第1項「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例如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勞工施工安全,自108年起,營造工地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全面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以落實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款規定;例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前段「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應符合該標準並取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等,類似強制性的規定不勝枚舉。

由此可見,營建類國家標準相關準以建造安全、舒適、健康的優質的活環境為目的,具保護國人生命、保障財產安全,增進公共福祉之公益性。

四、  工程會明文鼓勵使用合於認證之正字標記產品

國家發展委員會2013年受理「建請政府公共工程採購國產品,鼓勵愛用國貨,強化MIT品牌的影響力」提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程會分別做出回應如下: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回應全文:

(1) 依據《標準法》第4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推行之正字標記產品驗證制度,即為推行我國CNS國家標準所設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於92年及95年分別函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行檢驗」,以及「…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

■ 工程會回應全文:

(1)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1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2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3項)。」工程會92年6月5日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已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列為序號三「規格限制競爭」之(三)錯誤態樣。

(2) 另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 (例如 JIS、ACI、ASTM 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第1項)。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第2項)」。

綜上,國內之公共工程使用材料以具國家標準或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為工程會明文鼓勵,且多年來均經各採購機關所奉行,並納入合約之施工規範、施工圖說,提升工程品質。

五、  國家標準制定採委員會審查過半數合議決

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2 條第1項「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同法第5條第2項「標準專責機關除得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擬、徵求意見、審查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團體、專家辦理。」;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設置要點》共置有26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由標準局局長遴聘各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業務相關人員等總成,負責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及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非屬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各委員會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是故國家標準的形成過程,係採民主程序議事制,透過縝密的審查討論,綜合委員意見檢討修正。

六、  國家標準與智慧財產權的關係

查民國 93年3月12日智著字第0930001138-0號「有關所詢著作權法疑義案」,說明三、本案最先應釐清者,為「標準」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從而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依本局查詢所獲資料,標準可區分為:1、關於用詞、度量衡、慣例、訊號、標誌等基本標準;2、用以衡量特性之測試方法或分析之標準;3、界定產品或規格特性之標準;4、組織運作、營運之標準。上述標準,其內容如屬已達到構成著作所須具備之最起碼創意者,得為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為未達最起碼創意標準者,則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但須視具體內容而定,並無法簡化歸納為「標準一律受著作權保護」或「標準一律不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多年來對於國家標準主管機關的函詢,一再重申幾個原則,值得重視:一、國家標準,不管是我國或外國的國家標準,如屬「法律、命令或公文或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各該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二、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合於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國際組織或團體如具有外國法人之性質,可以成為著作財產權人。三、翻譯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團體標準作為國家標準時,需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是故,國家標準是一種以文字或圖形表達的規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過一定程序的制定、公布;本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

七、  國家標準收費規定合理性之挑戰

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分類目錄》書內附註「中文版國家標準工本費每頁新台幣5元」、「標準檢驗局總局資料中心及台南分局資料室提供全套紙本標準資料供讀者免費閱覽」、「國家標準之銷售目前已委託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辦理」、「此系統提供免費閱覽目錄及標準之功能,但下載標準需付費,若須購買標準,可參閱購買說明選擇適合之付款方式。」等規定。

而瀏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文字,僅揭露《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1項之前段「政府機關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合理化其收費之由;但官網文字卻未同時揭露同條項後段之「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所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行政作為不符「明確性原則」,且令人民有受政府「保留、隱匿」之不信任感,亦不符「誠實信用原則」。

復瀏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文字,揭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授權中華電信(股)數據通信分公司獨家販售!」,更令人思考是否得當呢?按,政府透過賦稅經營治理國家機器,對人民提供行政服務是「廉潔政府」、「為民服務」的展現,但以授權民間機構支由,堂而皇之冠以「使用者付費」,實有「巧立名目」之嫌!而向人民收取費用有「重複稅徵」之嫌!況且下載列印費用每頁竟「酌收5元之工本費」,有「巧取豪奪」之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可提供國人「免費閱覽、下載列印」,落實資訊無障礙,達到政府資訊自由、平等、開放「公開取閱Open Access」原則。

八、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須積極之依法行政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稱有提供人民「免費閱覽」之便,但卻以「使用者付費」、「尊重智慧財產權」為由,復使人民誤信「政府機關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而「授權中華電信(股)數據通信分公司獨家販售!」向人民收取「下載列印」費用,無視「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標準法》第4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其立法意旨在對產製端可「自願性採用國家標準,謀求改善產品、過程及服務之品質;而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經驗證合於驗證條件及程序者,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立法意旨更在鼓勵產製端「驗證其產品,使用正字標記」。

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卻稱因為係人民「自願性採用國家標準」,故向人民收取「下載列印」費用,顯然「本末倒置」,有違政府資訊達到自由、平等、開放、無障礙取得的精神,並將斲傷實施標準化,增進公共福祉之進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作為,不能僅消極的稱「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因而須由「使用者付費」,而更應積極的提供「免費閱覽、下載列印」,讓使用能者充分了解國家標準,鼓勵人民採用正字標記產記產品;進而鼓勵產製端提升產品品質,形成量產,降低價格,提升價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落實「積極依法行政原則」,增進公共福祉。

九、  國家標準營建類相關準則應落實免費閱讀下載列印使用

政府資訊不但要公開,而且是能無障礙地提供人民使用,是民主國家的重要原則。人民能順利取得公部門的資訊,遵循政府的準則行為;進而有效回饋政府,達到制頒準則的目的。近年來許多國家與國際組織積極推動「開放政府資料」(Open Government Data)。

我國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政府資訊公開法》開宗明義第1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促進人民對國家標準的了解、參與使用,符合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國家標準並不適用《規費法》,國家標準之使用非《規費法》所指「政府為特定對象權益所辦理的特定事項,而為公法上相對的金錢給付義務」;有別於規費徵收之「對等報償原則」、「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相對代價支付原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文字稱『本局以BO方式委由民間廠商建置與維護網路查詢系統,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乃依公開招標程序取得代辦此項業務,故從本局網站可直接連結該系統。標準內容可免費預覽,如需列印或下載標準內容才須付費,此係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並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以有效運用有限資源。惟為推廣國家標準,不論經由本局/各分局門市或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網路銷售,售價均相同,僅酌收工本費中文版每頁五元,英文版每頁廿五元。』等云。

惟《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外辦理。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業有明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作為「依法得有選擇為民服務的方式」的選擇權,宜為人民裁量「選擇最適當者為之」、「選擇侵害最小者為之」自我經營管理,但如果需委外經營,則應使人民透過網際網路自由地免費「閱覽、下載列印」,落實為民服務。

利益與影響

營建類國家標準高達約1,500種,對工程利益(利害)關係人等,如需付費始能詳細了解,不啻為沉重負擔,故營建類國家標準相關準則「免費閱覽、下載列印」,可普及標準化執行,其效益如下:

1.  建造安全、舒適、健康的生活環境,具保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落實增進公共福祉之宗旨。

2.  使國人更了解標準化準則,可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與對國家標準的監督。

3.  促進民主參與,透過更多量、更廣泛,經常性、反覆性、持續性的使用,達到對準則的驗證、改善,提高準則的信度、效度。

4.  促進更多的國家標準營建類相關產品取得正字標記認證,提升營建產業品質,以產業龍頭帶動整體產業力。

5.  落實國家標準營建類準則的推動使用,以對的工法、對的材料,提高產品製成、檢驗合格率;減少重工,降低溫室氣體效應營建工程之隱含碳量,促進淨零碳排目標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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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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