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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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108 年 10 月 1 日發布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其中變換車道方向燈使用時機應修正為「單邊兩輪」跨線即可關閉方向燈,有些駕駛人為避免遭到罰款,車輛已經完全行駛至車道內了還持續閃爍數次方向燈,若是在平面道路,容易讓後方駕駛混淆該車是否要減速轉彎,在高速公路時,假設該車由內線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在中線車道時仍持續閃爍右邊方向燈數次,容易讓外側車道駕駛人搞不清楚該車動態,是要持續變換至外側車道,亦或是為免遭受罰款而持續閃爍方向燈。
方向燈之使用目的為「提前」告知其他駕駛人該車的行車動向,若車輛已超過一半的車身進入車道,那持續閃爍方向燈的意義為何?應該修法處罰的對象為「未提前使用方向燈」、「開始變換了才使用方向燈」的駕駛,並非「車身已幾乎在車道內,但剩下一顆輪胎還未跨線就關閉方向燈」的駕駛。
許多海外國家的交通法規也未明訂須全程使用方向燈,甚至某些車輛的方向燈輕撥設計就是用來變換車道,以免駕駛人高速行駛時需大力撥動方向燈桿而連帶影響方向盤操控。也避免駕駛人變換車道後忘記將方向燈熄滅,但現行法規是想增加更多不熄滅方向燈的駕駛嗎?
「變換車道後」未持續閃爍方向燈較危險,還是「變換車道前」未閃爍方向燈較危險,相信持有合格駕照的駕駛人都知道答案。
增加道路安全,讓其他用路人提前了解該車的動向。
不會出現為了避免罰款而一直打著方向燈,但卻造成其他用路人無法辨識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