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參與式預算
協作會議
Draft Rules
找首長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想要提點子嗎?
請先登入。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提議,謝謝 (請登入前一步驟所驗證之社群帳號)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附議,謝謝
送出提議中,請稍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提議者 WEIWEI
已附議8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17個附議
現行「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時,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或列舉扣除額。但薪資特別扣除額係薪資所得者可減除之費用,且觀其他各類所得可減除之必要費用並未納入基本生活費用差額計算基準,對薪資所得者顯不公平,故不應將薪資特別扣除額列入計算基準
稅制公平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無資料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 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