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不應將薪資特別扣除額列入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基準

提議者 WEIWEI

已附議8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17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8-07-01
檢核
2018-07-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8-3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時,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或列舉扣除額。但薪資特別扣除額係薪資所得者可減除之費用,且觀其他各類所得可減除之必要費用並未納入基本生活費用差額計算基準,對薪資所得者顯不公平,故不應將薪資特別扣除額列入計算基準

利益與影響

稅制公平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