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布丁
已附議18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19個附議
鑒於詐欺案的刑責過低,提出修正案,可針對此事進行研討
惡性詐欺加重刑責
1.首謀與核心成員罪強制入監,不得輕判
2.最低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嚴格限制緩刑與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並限制出境。
3.加強「擴大沒收」:對首謀名下來源不明的資產,強制推定為犯罪所得,全部沒收
誘導借貸/致重大損害罪
1.明確將「誘導借貸」列為加重事由
2.最低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優先清償被害人債務:詐欺犯繳交的任何款項,必須一定比例用於清償被害人因詐騙而背負的借貸債務
詐欺致死/致重傷罪等同於侵害生命的惡性
1.最低 7 年以上,最高達無期徒刑
2.放寬因果認定:若詐欺手段極端惡劣(如誘導借貸至絕境),應適當放寬與被害人輕生結果的因果關係證明標準
詐欺犯罪防制與被害人保護法案
目的
本條例旨在提高組織性詐欺犯罪的偵查效率,保障被害人財產權益,並瓦解犯罪組織。
第一部分:贓款歸還與刑責減免(實質救濟條款)
詐欺犯罪主動全額歸還之量刑減免
條文內容:
1.量刑減免條件: 犯加重詐欺罪或組織性詐欺罪之被告,如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終結前,主動全額歸還其犯罪所得予全體被害人,或以其個人及名下財產完成與全體被害人之賠償和解(含債務清償),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2.不適用對象: 前項減輕其刑之規定,不適用於該犯罪組織之首謀、主要發起人、核心技術人員,或經認定為犯罪所得最大獲利者。
3.強制執行優先性:被告繳交之犯罪所得,應一定比例優先用於清償被害人因該詐欺行為所產生之借貸債務,以實質救濟被害人。
第二部分:汙點證人機制
組織犯罪內部告發與司法協作
條文內容:
1.免除其刑條件: 犯組織性詐欺罪之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供出其組織之首謀、核心成員、資金流向、境外機房或技術細節等關鍵情報,經檢察官證明其情報足以成功起訴並定罪該組織首謀,或有效瓦解該犯罪組織者,得免除其刑。
2.減輕其刑條件: 被告提供之情報雖不足以免刑,但有效協助檢警機關偵破其他重要組織犯罪者,得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
3.證人保護強化: 適用前兩項規定之被告,其人身安全保護應依《證人保護法》特別強化,並提供其及其家屬終身性的安置與身份重塑協助。
4.排除原則:本條免除其刑之規定,不適用於該組織之首謀或對該組織犯罪具備絕對指揮權者。
台灣在國際上已被標籤為詐騙之島,連國外旅遊業者都標注來台旅遊需要留意詐欺,每年每月每天多少案件詐欺金額,即使抓到人錢也幾乎回不來,警察每每接案也是心有餘卻是對於現況備感無奈。
重判詐欺案是全民的期待,因此提此案件希望喚醒國人、政府重視此事,遏止詐騙惡行,杜絕敗壞的社會善良風俗,恢復公義財產安全的良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