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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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
根據最新的法律辦法保障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得由各校參採其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得由各校參採其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建議事項:
1. 審查時應注意就學地,居住在都市卻還讓他通過,資源並沒有比較不足,失去了加分的本意。
2.可在審查時加入關於自身所在原住民族的文化,夠了解才是道地的原住民
1. 現今的社會環境已經和從前相差不大,不管是在教育機會或是經濟發展,但為什麼法律保護原住民在重大升學考試中額外的加分卻越來越多呢?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 (研究生及學士後各系招生除外) ,其優待方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之原住民考生:
(一)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五。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這項政策讓一般生覺得不公平,沒有人可以選擇自己出生的身分,原住民也是,既然不能選擇,他們為什麼可以加分而一般生卻不能。
3. 加分"可能"讓原住民的同學進入一個他目前學科能力無法趕上的校系,能否適應新環境並且和一般生相互學習和競爭是一個不得不重視的問題,也許使用法律的保障對他的學習沒有幫助,反而使其學習成果更不佳,修改或許才能讓他們有最佳學習效果。
4.修改能保障一般學生的就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