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8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0個附議
依照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這個金額是民國86年1月22號修訂的,至今已經21年未做調整,這個金額已經明顯太低,低到可笑,毫無嚇阻力。
過低、無嚇阻力的罰鍰就是現在違規停車嚴重、太多民眾不把違規停車當作一回事的主因。
紅線也停滿車、肆意併排停車更是國際上的大笑話,人民不守法的印象已經貽笑國際。
本人建議提高5倍。
第55條,罰1500~3000
第56條,罰3000~6000
* 嚇阻違規停車
* 改善人民不守法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