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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部分交通罰鍰,許多條款的罰鍰金額已經超過20年沒調整

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8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8-09-12
檢核
2018-09-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1-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照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這個金額是民國86年1月22號修訂的,至今已經21年未做調整,這個金額已經明顯太低,低到可笑,毫無嚇阻力。

過低、無嚇阻力的罰鍰就是現在違規停車嚴重、太多民眾不把違規停車當作一回事的主因。

紅線也停滿車、肆意併排停車更是國際上的大笑話,人民不守法的印象已經貽笑國際。

 

本人建議提高5倍。

第55條,罰1500~3000

第56條,罰3000~6000

 

利益與影響

* 嚇阻違規停車

* 改善人民不守法的印象

 

1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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