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eng-ha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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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於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出現多項意欲廢除同志教育、甚或廢除性別平等教育之提案連署。然性別平等教育作為我國保障人權及憲法平等權的重要政策,不應因歧視派主張而廢除、也不應因有少數民眾反對就打折扣。我們要求教育部應恪遵《性別平等教育法》,持續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實踐我國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規定,並厚植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與環境,提昇教育本質與內涵,建設性別平等之公民社會,由立法院在2004制定。
性別平等教育的首要宗旨,便在於理解與尊重。唯有透過教育,培養學生性別意識與多元性別觀點,建立對自己經驗之反省能力,增加對學校體制中之性別預設及運作機制之敏感度及洞察力,青年學子才能在日常生活實踐及面對相關議題時,覺知自己所處社會位置及立場,增加對不同經驗及價值之理解、尊重與關懷,真正落實對於民主、平等、自由的現代社會。
我們都反對性別偏見、性別歧視,更不可以忘記葉永鋕案,顯示當代校園對具女性化傾向之男學生充滿敵意,不僅嚴重損及其學習權,甚至危害了更基本之人身安全及生命權。性別平等教育的意涵,不光只是認識性別,更在於打造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我們認為學校應該要致力打造指友善的校園環境,使各種性別及性別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學校應正視性傾向之多元性,給予異性戀、同性戀等不同性傾向平等對待,並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選擇。
我們堅定地要求蔡英文政府與教育部不能背離人權的理念與價值、且應持續肯認同志教育就是性別平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環。同時政府也應堅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持續推動多元的性別平等教育!
依據2014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 2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與建議」第22點,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審查國際獨立專家團所建議的,審查委員會關切所有層級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教材的發展缺乏進展。審查委員會也關切到,沒有定期的監 督及檢視系統,來確保現存的性別平等指標及教材審查準則是符合 CEDAW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唯有政府持續並堅持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才能落實並實踐對於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