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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及毒駕者沒收犯罪所駕駛之交通工具,並搭配相關拒測規定。

提議者 師

已附議18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1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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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1-25
檢核
2020-11-2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1-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酒駕達0.25以上(或n年內經查獲酒駕達n次以上)或藥物濫用駕駛交通工具(明顯缺乏辨識能力)者,沒收所駕駛之交通工具並擇期法拍,不再歸還當事人。

二、為必免酒駕或毒駕者拒測,而開車逃跑造成更大危險,增加拒檢逃逸及因逃逸造成他人死傷之刑則,且拒測逃逸一律沒收所駕駛之交通工具。

三、拒絕酒測明顯圖利有錢人,強烈要求刪除。
      

利益與影響

一、酒駕者失去交通工具後再犯之成本明顯增加,可顯著降低酒駕比例。

二、增加國庫收入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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