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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師
已附議18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17個附議
一、酒駕達0.25以上(或n年內經查獲酒駕達n次以上)或藥物濫用駕駛交通工具(明顯缺乏辨識能力)者,沒收所駕駛之交通工具並擇期法拍,不再歸還當事人。
二、為必免酒駕或毒駕者拒測,而開車逃跑造成更大危險,增加拒檢逃逸及因逃逸造成他人死傷之刑則,且拒測逃逸一律沒收所駕駛之交通工具。
三、拒絕酒測明顯圖利有錢人,強烈要求刪除。
一、酒駕者失去交通工具後再犯之成本明顯增加,可顯著降低酒駕比例。
二、增加國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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