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劉韋德律師
已附議177 (尚餘5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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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規定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享有特留分保障。然而從現代社會變遷及繼承制度本質來看,兄弟姊妹不應享有特留分,理由如下:
首先,繼承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延續家族財產及保障生活依賴者的基本生存權。子女、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因生活扶助及情感依賴,獲得特留分保護,尚合乎情理。但兄弟姊妹成年後通常各自獨立發展,彼此生活經濟無實質依賴關係,其與被繼承人間已無扶養義務,亦少有生活共生的實際需求,且無論兄弟姊妹經濟是否富裕充足,一律強制保留其特留分之繼承權,不僅缺乏社會現實基礎,亦有違特留分制度原初設計之精神。
其次,遺囑自由是現代私法自治的重要表現,個人對其生前累積財產應有自主處分權。特別是在無子女者,配偶或特定親友才是實際依靠與感情連結對象,許多人希望將財產留給配偶或指定受益人以善終人生安排。然而,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法律保障,極可能導致被繼承人無法完全依其自由意志安排財產分配,違反財產權自由保障的基本憲法理念。
再次,從實務層面觀察,強制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往往造成繼承爭訟與家族矛盾。兄弟姊妹間因受特留分保障而爭奪遺產,無助於促進家族和諧,反而引發情感裂痕及資源浪費,甚至讓被繼承人生前累積之心血成果被無情分割,與遺囑所欲達成之善意安排背道而馳。實務上曾經有太太過世,雖然有預立遺囑要把房子留給先生居住,但因為違反特留分,結果房子被迫由先生與太太的兄弟一起共有,最後逼得先生賣掉房子才能夠支付特留分之案例,實在令人惋惜。
另外,從比較法的角度來觀察,許多國家已逐漸限縮或廢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權利,這也突顯出我國現行制度與國際潮流有所落差,亟需檢討與修正。
以德國法為例,德國民法典僅保障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享有特留分,而兄弟姊妹並未列為享有特留分之範圍。同樣地,日本民法亦僅規定直系卑親屬及配偶享有特留分,兄弟姊妹即使在無直系血親繼承的情形下,亦無特留分保障。由此可見,國際間趨勢是將特留分保障限縮於真正基於情感或扶養關係之必要繼承人,尊重個人自由意志。
我國雖歷經數次民法繼承編修正,但對兄弟姊妹特留分仍維持保障,顯然未充分反映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的改變,無視兄弟姊妹間經濟上早已各自獨立,生活扶助需求極為稀少之事實,而血緣關係本身已不足以成為強制繼承的正當理由。此種強制保留最低繼承比例之制度,不僅侵害被繼承人依個人自由安排財產的權利,也造成遺產分配上的不公平與社會資源浪費。
因此,將特留分保障限縮於直系血親與配偶,廢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不僅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也更能落實遺囑自由、財產自主與個人尊嚴的基本價值,使我國繼承制度與現代社會脈動接軌,促進整體法律體系之合理化與現代化。
1. 貫徹遺囑自由原則
2. 符合社會生活現實,保障財產權自由之憲法理念
3. 避免家族爭產
4.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促進整體法律體系之合理化與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