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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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十項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是幫派、色情不雅之紋身或刺青的就可以?)
舉一個例子:有一名隔代教養的小孩與他的奶奶關係非常要好,因為單親家庭的關係爸爸要忙著養家。小孩長大後奶奶也老了身體變得很差常常在跑醫院,於是那一天還是來了,奶奶走了之後小孩非常傷心難過,他把奶奶的生日刺在自己的身上,過了一段日子後在家裡大掃除整理東西的時候在牆壁跟櫃子的隙縫發現一張照片後面還有一些字,重點有一句是「記得你小時候說長大之後要當警察保護奶奶 奶奶會在天上給你加油的」
小孩非常自責他怎麼忘了!怎麼會忘記小時候說過的話!因為讀書過程的科系都不是跟公務員或是警察有相關的,還有一些現實因素的考量所以沒有考慮到這方面,但現在不一樣!自己答應奶奶的事情他想要完成,畢業之後小孩報考了警察,但因為規定如果刺青體檢會不合格他就只能洗掉刺青嗎?
失去奶奶傷心一次,現在還要把屬於奶奶的刺青洗掉一次等於痛兩次,而且洗掉了還是會有一點痕跡在的...
從以前到現今社會的各種進步,法律規定也會跟著修改,例如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以也希望能夠針對以上的考試規定做修正!
不該因為刺青而去定義一個人的好壞或是個人的價值,以及他有沒有當好一名警察的能力。
刻板思想會一直存在,但人民思想是會更進步開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