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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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高中在手機管理上,雖然會先以口頭勸導為主,但在多次勸導後,仍可能因未交手機而進入正式處分程序,例如填寫事件說明書、記警告,甚至記小過等。然而,同樣是高中生,卻因校規不同而承受程度不一、甚至較為嚴重的後果,學生的基本權益與自主討論權利因此缺乏一致保障。
建議教育部訂定全國統一之高中學生手機管理最低保障原則,明確禁止學校以「未交手機」作為正式懲處依據,並保障學生在校園中培養自我管理能力的權利。
現行制度下,各校在手機管理上的作法差異甚大,部分高中採取統一代為保管方式,亦有學校未強制要求繳交手機,導致學生因就讀學校不同而面臨截然不同的規範與後果,制度公平性不足。
本提案並非主張對手機使用完全放任,而是認為校園管理應以正當的教育引導、輔導機制與課堂管理為主軸,協助學生學習正確使用科技工具,而非過度依賴處罰與訓誡作為主要手段。
本提案旨在兼顧教學實務之前提下,釐清合理管理與過度懲處之權責界線,並非忽視教師課堂管理與校園秩序之需求。而是透過明確禁止逕以「未交手機」作為正式懲處依據,同時完整保留教師於課堂進行即時管理、輔導與暫時保管之權限,兼顧學生及教師教學需求與學校行政管理之穩定性,避免衝突焦點集中於懲處手段本身;但除非有嚴重影響課程進度及秩序之情事外,應避免將單純未繳交通訊設備之行為納入正式懲處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