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炎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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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體商業需求下 完善貓狗飼養及繁殖管理 降低環境負擔減少社會資源耗費
1.所有貓狗一律於可植入晶片年齡植物晶片 晶片架設全國飼主查詢系統(相關部門內及業者) 及 交易認養系統(對外)
(由購買寵物者支付規費和定期維護)
1-1.所有貓狗一律於購買及認養時教育該負擔之規費繳納方式 晶片維護相關法規之教育課程及飼養課程
1-2.棄養之貓狗的收容回收機構 由指定機構回收民眾知棄養貓狗 進行收容 轉賣 所有權轉移 或於指定收容日後安樂死
(防止棄養民眾隨意拋棄管理困難並創造收益)
1-3.回收之貓狗全國上架 領養 配放寵物店 認養 出口販售 之價值再利用使用 收入收歸國有 及分配利益給相關機構
1-4.晶片系統 上架系統商業行為的管理 繁殖後貓狗於國內非實體販售之平台 只能由政府認定 之單一 網路平台進行網路販售及認養 及國內合法實體寵物店交易(不法交易監管) 由政府收取相關交易手續費及轉介相關合法處置機構
2.所有寵物貓狗在購買時無特殊需求 接需要約定可絕育年齡 指定時間做絕育手術(由購買寵物者支付規費和定期維護)
(防止野外繁衍)
2-1.若有特殊需求 非絕育貓狗 需 認列(繁殖用貓狗種犬名錄)繳納規費 及須自費配戴監管之衛星定位項圈 未依規定放養 未佩戴項圈重罰
2-2.於特殊區域內放養工作犬 有非絕育需求貓狗 須配戴衛星定位項圈 於檢查符合規範隔護措施 以防止野外繁衍
2-3.已絕育隻貓狗不需繳納(繁殖用貓狗種犬名錄)之規費 和衛星定位項圈之管制 僅需晶片進行管理
3.放寬 繁殖業者相關規定 及商業輸出入規定(合法困難所以轉向非法走私及繁殖 提高生產獲利 增加非法繁殖場的市場競爭能力)
希望增加合法繁殖業者以良幣驅逐劣幣(降低 一般飼養者繁殖後非法處理)
3-1.追加小型營業人 個人小型具有(繁殖用貓狗種犬)之個人 所有繁殖行為需人道管理 專門技術可委託寵物店或是獸醫機構進行認列申報 在飼養貓狗於指定數量以下 可登記合法販售 和繁殖後貓狗進行人道管理 並於指定繁殖數量後進行絕育
(若合法太困難變相鼓勵非法交易成為黑數)
3-2.繁殖用貓狗種犬名錄 比照 寵物繁殖作業 之貓狗規定 專門技術要求 可委任 寵物店 或是 獸醫機構 進行代理
4.野外遊蕩及特殊需求工作放養犬隻之管理 不法業者民眾之監管
4-1.現存之 野外 所有遊蕩貓狗 進行絕育收容認養 若認定攻擊性疾病帶原遺傳性疾病無法認養之貓狗 安樂死
若是據有觀光性質特殊需求之放養犬 需認列歸屬管理單位絕育後進行 同 放養工作貓犬 之管理規範
以上無法處置之遊蕩貓犬 委託相關業者 進行變賣 及外銷 無法處置無殘存變現價值之貓狗 安樂死後 做飼料或是堆肥處置 或其他創造收入之方式 將其獲取之經費 轉為宣導 管理 改善未來貓狗的待遇
4-2.野外遊蕩所有 未有晶片所有權之貓狗 視為無人持有之財產 任何人皆可經合法途徑 收養帶離現存地 任何單位可以合法處置
若有持有者可依法裁罰及強制晶片登陸及 合乎規定化 作業
4-3.任何民眾皆能舉報不法繁殖業者 經抽查 未持有相關合法文件(無法植入晶片之幼犬)及晶片 依法沒入國家所有 由國家進行法拍收入收歸國有
4-4.特殊需求之放養犬及工作犬需申請遊蕩地區 特殊需求之放養犬需絕育手術並持有晶片需著裝特定項圈或醒目標誌物(標列飼主編號及放養原因)須配戴衛星定位項圈 若申請(繁殖用貓狗種犬)須配戴衛星定位項圈 僅能在有監管人員 隔護措施內行動
觀光治療性質之 放養貓狗 需相關單位判定無攻擊性 及於可控制範圍內 不對人車危害 僅能隔護措施內行動
國家就是沒經費 資源勞力嚴重耗費 不法繁殖業者賺飽飽 動保救助人士傾家蕩產
沒錢沒資源沒勞力 資源持續性浪費 只會變成惡性循環
就是要解決不法繁殖業者的獲利空間 和想辦法生出經費來保護合法業者 和這些動物們
增加國有收入 使動保團體 及政府機構 的資源配置能合理的配給 到其他有需求之項目
增加工作機會和相關技術科系就業機會 增加合法業者的收入 讓飼養者增加 ""持有寵物生命的負擔""
完善貓犬之生存環境 並 對特定區域放養之貓犬 管理修正創造光觀收益集中管理
降低不法繁殖業者收益 目前法規變相增加不法繁殖業者之獲利促使合法業者經營困難劣幣驅逐良幣
在市場有商業需求無法滿足的情況下 只會增加不法業者的收益增加社會黑數 問題依然無法解決而且變嚴重!!
只能找出增加相關部門收益的方式 提高生命的價值 讓不法業者 獲利降低
降低不可控制之棄養行為發生後 創造 遭棄養之貓犬的生命價值 及 環境資源的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