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界
已附議67 (尚餘13日)
尚須4933個附議
一、問題說明:
現行制度規定,男性役男若逃避兵役,
(1)在 未滿36歲除役年齡前 被查獲者,需 補服兵役
(2)但 超過36歲後 才被查獲者,目前判例,只需繳交罰金,不需入獄或補役
此規定導致有能力<偽造文書>、潛逃或出國多年者,可藉年齡限制「拖過服役期」,以罰金脫罪,造成社會觀感極差與公平正義受損。
二、建議修法方向:
(1)延長除役年齡至40歲,以避免刻意規避至時效期滿。
(2)超過除役年齡仍逃避兵役者,應依法判處刑期(例如4個月-2年),不得以罰金替代。
(3)若因繳納罰金而免服刑,應強制從事替代性國家服務(如災防、社福等)不少於應服役的時間(例如4個月-2年)。
(1)社會公平 - 避免社會大眾有「有錢可脫罪、沒錢須服役」的不公現象,恢復兵役制度正義。
(2)國防信任 - 提升社會對役政體系的信任,「有錢有權者不用當兵, 沒錢的要當兵」。
(3)嚇阻效果 - 加重逃役後果,降低潛逃與逃役的意圖。
(4)社會回饋 - 若採替代性國家服務(如災防、社福),讓逃役者仍需用應服役的時間貢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