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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兵役者,若已達除役年齡,應改服牢役(社會役),以維護兵役公平

提議者 小界

已附議67 (尚餘13日)

尚須493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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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10-21
檢核
2025-10-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問題說明:
現行制度規定,男性役男若逃避兵役,

(1)在 未滿36歲除役年齡前 被查獲者,需 補服兵役
(2)但 超過36歲後 才被查獲者,目前判例,只需繳交罰金,不需入獄或補役
    此規定導致有能力<偽造文書>、潛逃或出國多年者,可藉年齡限制「拖過服役期」,以罰金脫罪,造成社會觀感極差與公平正義受損。


二、建議修法方向:

(1)延長除役年齡至40歲,以避免刻意規避至時效期滿。
(2)超過除役年齡仍逃避兵役者,應依法判處刑期(例如4個月-2年),不得以罰金替代。
(3)若因繳納罰金而免服刑,應強制從事替代性國家服務(如災防、社福等)不少於應服役的時間(例如4個月-2年)。

利益與影響

(1)社會公平 - 避免社會大眾有「有錢可脫罪、沒錢須服役」的不公現象,恢復兵役制度正義。
(2)國防信任 - 提升社會對役政體系的信任,「有錢有權者不用當兵, 沒錢的要當兵」。
(3)嚇阻效果 - 加重逃役後果,降低潛逃與逃役的意圖。
(4)社會回饋 - 若採替代性國家服務(如災防、社福),讓逃役者仍需用應服役的時間貢獻社會。

執行時間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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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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