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aul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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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修訂全國廣告物管理辦法;訂定違規小廣告單等.違規廣告物於公有物、所有不可回復之損害情事之“刑法”罰則而非侷限於斷話與罰款罰則,以有效嚇阻違規業者回復全國市容榮景,並需落實環保稽查人員查處責任與人身保護機制。
台灣各地大小街道的電線桿、變電箱等..路邊隨處張貼違規小廣告單或懸掛、放置硬質廣告物,無一倖免,所有留下來的雙面膠及殘膠根本無法去除,已嚴重破壞台灣街道市容,此違規廣告物長期的危害與破壞之亂象隱患是不容小覷。而政府也長期拿不出更有效之管理辦法,只有任由違規業者無地放肆的繼續違規下去。
這小小廣告單撕了又貼,甚至還故意貼在電桿高處,伸手碰不到的地方,環保人員為了要撕掉,還要自備伸縮鐮刀,才能費力撕除,但所留下來的雙面膠殘膠呢?違規業者是去了又來,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生生不息啊!儘管官方有祭出重罰,業者還是能貼多高就貼多高,根本罰不怕,而且上頭留的電話,多半是易付卡,抓不勝抓,全國各地沒有一個地方能逃過,尤以都會區違規廣告最為猖獗。
違規業者的廣告獲利與罰款是天差地別,根本就是罰不怕,如果沒有一個更有效之警惕或刑法罰則,醜陋的雙面膠及殘膠將永遠會是你我台灣街道市容景象的傷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