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insung
尚須5000個附議
勞工保險條列第六十三條之修正建議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建議:
修法取消"受其扶養"或改為"有互相照護事實者"較為合理。若能與公保一致更好。
現行規定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2)~(3)自無爭議,單身勞工基本上也不會有(1)和(4),
但若單身勞工因病死亡,且已無尊親屬,往往最後照顧責任就落在兄弟姊妹身上,請注意:此時兄弟姐妹是照護者,不是被撫養者。
於是發生支付最後沉重的醫療照護費用者無法得到補助,但是單身勞工繳了一輩子的保費卻被充公的不合理現象。
同理,若父母早故,而祖父母由孫子女照護者亦會產生相同的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