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廖駿宇
檢核未通過
我對於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有疑問,且希望可以修改次數,或是更嚴謹的看待「取名字」,這樣神聖的行為。
以我本人為例:我出生名字為廖啟豪,在未成年前(約12歲)我媽更改我的名字(第一次更名,更改原因是特殊原因):廖榆翔,且未詢問過我,所以用掉了一次更改姓名的機會,只剩兩次。之後疑似遇到謊稱有人冒用我的名字來詐騙,甚至抹黑,所以我改了第二次的名字(更改原因也是特殊原因)。後續因家族習俗問題,所以改滿了三次。(更改原因也是特殊原因)
對於未成年,家人可更改其姓名的部分有疑問,我個人認為是不需要再做修改。加上家族的習俗有所謂的「生廖死張」的傳統,當時在更名的時候發現戶政上祖父母的名字依然是「廖」姓,且當時的法條只能從父姓或母姓,最近的條文已無此規定。
以上自身的狀況我希望:
1.可以增加到第四次,或是家人無法再更換未成年之姓名。
2.戶政事務所可以把「生廖死張」的傳統納入法規中,回歸其姓氏。
還沒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