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C H
檢核未通過
訴求:強烈要求臺大重新審理舍監騷擾學生一案,並辭退不適任舍監。
日前在脆上看到一名臺大學生發文陳述自身在住宿期間被舍監利用職權之便,對該名學生進行騷擾的事情。從2023年新聞就報導了,到現在2025年1月了此舍監還在職。
在受害者已對未來生命沒有太多希望的同時,在檢調以公訴罪起訴成立的情況下,加害者竟然還能夠坐領高薪的繼續安然當她的舍監。不但對於現在住在臺大宿舍的女學生來說都是一個潛在的危險,更沒有還給受害者一個應有的公道。 這個社會已經漏接了忍痛寫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描述被陳國星老師權勢性交的林奕含,也沒有接住被麥當勞主管李柏儒性侵的少女,我們不能再掉落任何一位無助的受害者了。
臺灣大學校方認為女舍監對於該名學生的眾多親暱行為只是友好關懷的表現,但我們知道現在同性之愛也是一種傾向,而這種愛本身應該是健康並且雙向的,任何一種單方面的脅迫或者追求若造成對方的困擾,都應該被重視及導正。
在113/7/11,監察院甚至提出嚴重的糾正,但臺大仍然沒有理會。連同另一案提到的性騷教授,也僅短暫停職一年作為不痛不癢的處分。
以下引用監察院網址(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31368)
全文如下:
臺灣大學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公衛學院副教授(下稱甲師)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宿舍輔導員(下稱乙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下稱甲生),案經該校性平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甲師性騷擾成立。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調查認定臺灣大學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甚有學生必須重寫論文,影響受教權利,均有重大違失,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13)年7月11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臺灣大學。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調查發現,臺灣大學於111年9月知悉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疑似有校園性騷擾事件,於是日進行校安通報,惟乙員仍於同年10月4日凌晨騷擾甲生,並經檢察官以跟騷法、強制罪等提起公訴。該校未能確實減低雙方當事人接觸機會等即時防治、保護作為,亦未迅速妥善處理,殊有不當;宿舍輔導員為住宿學生安全事件第一線處理之人員,面對高關懷學生,宿舍輔導員應如何處置,應有標準之作業方式。該校未能提供適當之輔導,建立應有之行為準則,並給予相關之訓練,充實專業知能,亦有疏失。
三位監委表示,臺灣大學公衛學院甲師性騷擾之1位受害學生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然該校卻未主動介入協調論文之智慧財產權,致該生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利。臺灣大學未能充分保障學生在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免遭反噬,承當起保護學生權益之責任,難卸疏失之責。臺灣大學雖已增列規定,指導教授對所指導之研究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該名研究生得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以維護受害學生之權益,惟請求是否須於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成立之後為始點,以及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不成立時,後續師生如何維繫指導之關係與適時提供學生救濟管道(如課業協助、法律協助)等問題之處置,均欠周延。
調查報告另指出,臺灣大學性平會就甲生與乙員間之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以縱使擁抱親臉頰係屬具有性意味之行為,係基於當時兩人的友好信任關係所互動發展,並未見甲生表達不受歡迎為由,認定乙員之行為不構成性平法所稱性騷擾。惟從調查事實與訪談紀錄顯示,乙員與甲生的主觀認知上,均認為兩人之間具有「監督」與「被監督」的權勢關係存在,且甲生主觀感受被乙員追求而對乙員之行為不喜歡,並已告知其友人。乙員有否藉由指導、管理、輔導甲生之機會,對甲生做出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甲生因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一再隱忍而不敢聲張之情事,容有再予究明之必要。
監委說,臺灣大學公衛學院甲師性騷擾多名學生,經該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並審議通過,建議該校依教師法第18條規定核予甲師停聘3年之懲處,嗣該校召開教評會,經由表決通過僅予甲師停聘1年之懲處。依該次教評會之會議紀錄所載,甲師之懲處係依性平會之建議進行投票,惟其中只有停聘「3年」與停聘「1年」之選項,並未記載停聘「1年」係由哪位「出席委員提議」提出,亦未說明由「3年」直接改為「1年」之具體理由;另教評會所謂「性平會亦認定甲師已自我反省並有意願改善不當行為」之理由,業經性平會懲處建議時予以納入考量,教評會復以其作為由停聘「3年」改為停聘「1年」之理由,容有疑義;況甲師於教評會審議時對本案所持之態度,與性平會調查報告所稱「頗能展現自我反省態度,堪稱犯後態度良好」,難謂相符。該校教評會審議本案之經過與懲處之理由,顯有欠妥之處;教育部就該校教評會決議僅予甲師停聘1年之懲處仍予核定,亦失公允。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國內各大專院校教評會就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往例皆會尊重性平會之調查結果與相關懲處建議。教育部允應彙整校園性平事件案例之態樣,提供學校性平會懲處建議之參考。學校教評會如欲變更性平會之懲處建議,亦應有明確指引,並附具充分之理由,避免因程序不周引起外界之訾議;另各大專院校對於受害學生得否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之相關規定不盡相同,教育部允宜研議於性平會調查過程,都有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的配套措施與透明的流程,並加以法制化。
我非常認同監察委員提出的方案,應該重新審查並給受害者一個公道;也該給在校生一個更安全的受教環境。
若此提案能獲得廣大響應及通過,將會對社會有以下三大益處:
一、給初離家的大一新生一個安全的棲身之處:
臺灣大學貴為台灣第一學府,是許多莘莘學子都嚮往的第一志願,考上的高中生很多可能都是第一次離家,宿舍本應成為他們在台北的第二個家,舍監也該成為他們最能信任與求救的人。但如果從大一涉世未深的情況下,就被舍監利用權勢之便,安裝密錄器或者跟蹤、追求,不但無法安心求學,更有可能會造成一輩子的陰影。因此要辭退不適任舍監才能夠真正保障學生安全,確保不會引狼入室。
二、樹立教育風範:
最近建中校友失言事件以及本案臺大遲遲不願面對「視人不清」一事,都讓人感嘆令高知識分子要承認錯誤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因此若臺大能勇於辭退不適任的舍監,也為社會大眾設立了一個非常棒的標竿,公司有可能會招聘到不適任的員工,畢竟不是在面試或者工作階段就能發現問題,但若是發現員工有不適任行為則立即處理,這就是身為企業的責任。而臺大此舉也將會為社會注入一支強心針,證明臺大果然真不愧是臺灣第一學府,也能為其他機構作為學習的楷模。
三、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證明這個社會沒有放棄他們:
麥當勞性侵事件、勞動部霸凌事件、幼兒園虐童事件、台中棒球隊教練性侵學童事件;在學校、工作領域這種人多環境犯案的案件層出不窮。這些事件所顯示的不僅僅是加害者的猖狂,更是環境的默許與周遭人的不作為。 如果臺大能勇於處理,我相信能給社會帶來非常大的正向意義。
同步列出若臺大繼續包庇加害者而不處理可能會產生的三大壞處。
一、在校住宿生人心惶惶,新生不敢入住:
認真講,有誰敢住在舍監會隨意進寢室裝密錄器的宿舍? 到時候換衣服、洗澡的影片外流又能找誰申訴?
二、碩博士生不敢申請貴校:
台灣做研究的學生人數越來越少,一個碩士生被教授性騷導致論文要重寫,心血付之一炬。另一個博士生被舍監騷擾導致研究無法繼續,試問需要論文數去提升的臺大排名,難道不比一個會騷擾學生的行政舍監重要?
三、最糟我也最不想寫的一個點,就是被害者想不開:
遲遲等不到公道,也沒有得到臺大的誠懇道歉,萬念俱灰下我們這個世界又要少了一個善良的好人,這難道是校長您樂見的嗎?
整件事其實很簡單,就是依照監察院所糾正的「重新審理」,希望臺大能看到大眾的訴求,好好對待每一位學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