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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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使得許多有心人士,在網路上進行網路詐騙行為,例如:購物重複扣款、假法院傳票、信用卡盜刷等等......手法,導致受害者財物被盜領,影響受害者最低生活需求。
個人家庭有家人曾經因接收到重複扣款,將帳戶密碼洩漏給詐騙團隊,導致巨額財產損失,且當時不只我們一個受害者,同一個詐騙團夥在差不多的時間內詐騙十幾位受害者,每位受害者的財產損失都不少。雖有追查到財產的去向,但卻只能追查到人頭帳戶和在台的車手。
許多詐騙集團的基地是位在國外,會僱傭車手進行提領錢給與車手報酬,由於機會成本的比較,擔任車手的人可能因覺得比起被判刑擔任車手的機會成本相對來說更小。這就導致了詐騙團隊可以在國外地區操控,讓車手幫忙領取贓款,在付傭金給車手,這樣的環形循環使詐騙一直在生活中不停地流竄。
台灣目前最新相關法規涉嫌主謀可處3-10年徒刑、參與者可處6-5月徒刑,併科罰金高達1千萬元,刑前須強制工作3年,但個人認為這樣的懲罰不足以讓人畏懼。
建議提高涉嫌詐騙的相關判刑,可以比照日本對於詐騙認定為組織犯罪,加重1.5倍的求刑及處罰,日本審判實務上量刑為7到15年「且刑期不准假釋、交保」,日本東京地院曾重判詐騙集團主嫌長達20年徒刑;
而韓國法律規定審視詐團犯罪規模,最重主嫌最高可判到無期徒刑,涉案車手起刑最少5年,協助洗錢者最少7年。
個人認為需要將有參與進詐騙行為的人要求進行金錢償還,這樣才能讓受害者財物損失減輕。
1喝止民眾加入車手行列,幫助詐騙集團進行詐騙行為
2.減輕受害者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