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ico
已附議5 (尚餘25日)
尚須4995個附議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
1、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是採用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2、其他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許多中高齡者(或者高齡者)可能尚未符合或尚未提出年金及老年一次金給付申請,在政府鼓勵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情況下,再就業者的薪資可能不比以前的薪資,導致勞保投保薪資降低,倘若再就業者發生意外導致傷殘、甚至死亡情況,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將以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對再就業者生活保障或對遺屬是非常大的打擊,政府的鼓勵中高齡及高齡再就業變成另一種陷阱?
提案修改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全部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第1款。
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意願,並提升對勞工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