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RIS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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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需要「心理健康促進法」(基本法)
二、「心理與口腔健康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
說明一:
2019年6月19日我國通過「自殺防治法」,為自殺防治工作立下新的里程碑,繼「精神衛生法」通過後,專法使得推動相關工作之權責、經費、內容規範更於法有據。
但經現況分析:檢視「自殺防治法」內容規範,發現:
1. 自殺防治法立意為關懷「人民」生命安全,培養「社會」尊重生命價值,但其內容所規範之自殺防治工作整體的防治對象僅限於「自殺行為人」(防止再自殺)及其親友(資源轉介),無法涵蓋全民。
2. 自殺防治工作缺少關注「心理健康促進」,以預防自殺行為。
3. 自殺防治專業人力由精神醫學背景主導,因而對自殺行為人的服務有醫療化之虞,缺少心理社會取向系統的服務。
自殺防治專法可謂將現行自殺防治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及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之人力、經費、業務等歷年施行的自殺防治工作就地合法的規範,如同精神衛生專法(限定對象),有其政策施行的重要意義。
但是我們需要顧及全民的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法令。
並基於我國第二期(106至110年)「國民心理健康計畫 全人«全程«全方位 提升幸福正向能量」(行政院105年11月8日院臺衛字第1050043638號函核定)對於促進全民心理健康的政策方向有明確的宣示,而卻未有可以涵蓋全民、促進全民心理健康的基本大法可作計畫施行依據。
除了針對特殊對象的專法(精神衛生法、自殺防治法等),我國應有涵蓋全民促進心理健康的基本大法!
說明二:
我國建國百年組織再造,102年7月23日於衛生福利部組織再造,原本全民期盼能成立的「心理健康司」,其職掌將統籌全國心理健康政策與業務,為我國心理健康中央最高主管機關。卻被政治運作變成「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簡稱心口司)。嗣後,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組織職能評估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5月NDC-DSD-102-023)即指出心口司之組織名稱不當(可謂全球僅有的畸例),應予以正名。
建議事項:
綜上兩點說明,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及心理健康行動聯盟(我國各界上百個團體)提出兩點建議事項:
一、 我國應有「心理健康促進法」,政府應設定立法時程,於十年內完成此基本大法,作為母法,讓國家心理健康政策更能涵蓋全民,促進全民心理健康;也讓各個已經通過的專法更能有心理健康促進的功能。
二、 我國心口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或另設為獨立單位,使其組織職能發揮涵蓋全民心理健康促進之功能。
一、 我國需要「心理健康促進法」作為貫徹促進全民心理健康(國民福祉)政策之基本大法,使心理健康人權從意義宣示成為政策施行。
二、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即刻改正我國組織再造中職務權責相異卻錯置亂入之國際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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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