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9-08-31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9-09-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9-10-21回應階段
一、我國需要「心理健康促進法」(基本法)
二、「心理與口腔健康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
說明一:
2019年6月19日我國通過「自殺防治法」,為自殺防治工作立下新的里程碑,繼「精神衛生法」通過後,專法使得推動相關工作之權責、經費、內容規範更於法有據。
但經現況分析:檢視「自殺防治法」內容規範,發現:
1. 自殺防治法立意為關懷「人民」生命安全,培養「社會」尊重生命價值,但其內容所規範之自殺防治工作整體的防治對象僅限於「自殺行為人」(防止再自殺)及其親友(資源轉介),無法涵蓋全民。
2. 自殺防治工作缺少關注「心理健康促進」,以預防自殺行為。
3. 自殺防治專業人力由精神醫學背景主導,因而對自殺行為人的服務有醫療化之虞,缺少心理社會取向系統的服務。
自殺防治專法可謂將現行自殺防治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及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之人力、經費、業務等歷年施行的自殺防治工作就地合法的規範,如同精神衛生專法(限定對象),有其政策施行的重要意義。
但是我們需要顧及全民的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法令。
並基於我國第二期(106至110年)「國民心理健康計畫 全人«全程«全方位 提升幸福正向能量」(行政院105年11月8日院臺衛字第1050043638號函核定)對於促進全民心理健康的政策方向有明確的宣示,而卻未有可以涵蓋全民、促進全民心理健康的基本大法可作計畫施行依據。
除了針對特殊對象的專法(精神衛生法、自殺防治法等),我國應有涵蓋全民促進心理健康的基本大法!
說明二:
我國建國百年組織再造,102年7月23日於衛生福利部組織再造,原本全民期盼能成立的「心理健康司」,其職掌將統籌全國心理健康政策與業務,為我國心理健康中央最高主管機關。卻被政治運作變成「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簡稱心口司)。嗣後,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組織職能評估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5月NDC-DSD-102-023)即指出心口司之組織名稱不當(可謂全球僅有的畸例),應予以正名。
建議事項:
綜上兩點說明,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及心理健康行動聯盟(我國各界上百個團體)提出兩點建議事項:
一、 我國應有「心理健康促進法」,政府應設定立法時程,於十年內完成此基本大法,作為母法,讓國家心理健康政策更能涵蓋全民,促進全民心理健康;也讓各個已經通過的專法更能有心理健康促進的功能。
二、 我國心口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或另設為獨立單位,使其組織職能發揮涵蓋全民心理健康促進之功能。
一、 我國需要「心理健康促進法」作為貫徹促進全民心理健康(國民福祉)政策之基本大法,使心理健康人權從意義宣示成為政策施行。
二、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即刻改正我國組織再造中職務權責相異卻錯置亂入之國際畸例。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回應日期
2020-01-20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有關提案人之2項訴求,本部經評估後結論如下:
訴求1:
訴求2:
一、近年學者專家透過各種管道呼籲本部訂定心理健康法規,係為使國內心理健康促進之教育、宣導、推動、調查、研究及國際交流等工作更具法源基礎及預算編列依據,倡導Mental Health in All Policies ,以利全面推展各項初級預防工作,然根據本部106年委託研究計畫「蒐集國外心理健康法規」計畫成果報告資料,蒐集包含:香港、日本、南韓、新加坡、加拿大、紐西蘭、澳洲、英國、芬蘭、泰國等國資料顯示,推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大多以實施計畫方式辦理,並無制定心理健康促進之專法,各國訂定之心理健康法規,多以保障病人權益為主,如同目前我國之「精神衛生法」。
二、建議立法之相關專家,提出現行精神衛生法係以病人為主體,未能涵括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惟查現行精神衛生法,與心理健康促進或心理服務有關條文計有第1、4、6、7、8、9、10、13、14條等(如附件1),其中第1、4、6、7、9、10、13、14條等條文,對象為一般民眾,非僅針對精神病人;另前開條文應辦理心理健康相關事項之主管機關,除衛生機關外,亦包含社政、勞工及教育等主管機關,故進行精神衛生法中已融入心理健康促進意涵,爰已充分揭示理健康促進不僅是衛生機關的工作,也屬於其他機關之應辦事項。
三、另目前本部刻正推動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106年-110年),工作內容涵蓋各年齡層、對象、場域之心理健康促進工作,辦理機關涵蓋本部保護服務司、社家署、國健署、健保署等單位,以及國衛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原民會、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退輔會及農委會等部會,計畫中亦包含各項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之執行方法(請參考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如附件2,績效指標第25~27頁、肆之五執行步驟第58-63頁及第78-81頁)。
四、有關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以下稱心口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或另設為獨立單位,一直以來心理健康界、口腔健康界均希望能分別獨立設司,然受限於行政機關之組織法及整體組織業務之考量,獨立為「心理健康司」尚需針對機關內部政策、業務分工及整體組織架構等問題進行整體評估。
本部於108年12月9日召開本案討論會議,出席人員包括:提案單位中華心理衛生協會5位代表(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張珏前理事長、呂淑貞理事長、臺大江東亮教授、成大郭乃文教授及中研院吳全峰副研究員),會議中進行提案意見交流及訴求可行性評估,希望藉由溝通,表達雙方對提案之立場。(會議紀錄,如附件3)
有關提案人之2項訴求,本部經評估後結論如下:
訴求1:
訴求2:
回應日期
2019-12-20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針對提案人之提議,本部已邀請提案人所屬團體推派代表參加108年12月9日本部召開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討論會議【案名:我國需要「心理健康促進法」(基本法);「心理與口腔健康司」應正名為「心理健康司」】,進行提案意見交流及訴求可行性評估。為求正式回應之周延,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展延至109年1月20日前回應。
回應日期
2019-11-29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本案因涉法規訂定及組織調整之重要公共政策議題,為求資訊完整周延,正式回應前,將持續與提案人或其代表進行溝通,相關資料將於正式回應時一併公布。
回應日期
2019-10-23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感謝提案人CHRIS WEN 君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須於2個月內〈108年12月21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