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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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就末期病人部分,已經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且有《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
但《病人自主權利法》 僅適用 5 種臨床條件:經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主要內容:
雖然目前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
但若對長期臥病在床的重症病患而言就沒有保障,
就算已經耗費掉大量家中經濟或是人力資源也是如此。
而近幾年頻傳重症病患自殺或被自殺,
甚至是家屬自殺或協助病患自殺等新聞,
這些,都無疑都是一連串的悲歌。
每個人都有選擇是否結束自己生命的權益,
有些人不想經歷那些肢體及精神上的痛苦,
想要有尊嚴地死去,安樂死對他們而言是一種解脫,
與其痛苦的活著,不如自己選擇離開的時機,不受到疾病的折磨。
建議事項:
若病患無法行使自主權,且家屬已簽訂放棄急救。
並符合以下三點,則由家屬決定是否安樂死,
1.病患無法行使自主權
2.每月醫治病患總費用占家庭月收入40%
3.病患連續18個月被醫師診斷為無法復原的個案(痊癒機率低於 5%)
一 減少最後無需之醫療行為也節省社會成本
二 維護病患最終自我的生命尊嚴與生命之自主權利
三 減輕病患家庭的經濟負擔、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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