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本案提議人「守護東海岸」係於107年3月1日提議,該提議人所屬單位於107年2月28日發布新聞「比『美麗灣』更大、500間客房『黃金海開發案』下周審查,環團:很有可能會通過」,爰此,本提案主要係針對本署107年3月6日召開之「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第8次初審會議暨「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當日會議決議略以:「建議認定補正未符規定,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案提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
二、提議人所提之東海岸開發案中,除「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案外,其他案件皆已完成環評審查。
分析說明
一、本案提議人「守護東海岸」係於107年3月1日提議,該提議人所屬單位於107年2月28日發布新聞「比『美麗灣』更大、500間客房『黃金海開發案』下周審查,環團:很有可能會通過」,爰此,本提案主要係針對本署107年3月6日召開之「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第8次初審會議暨「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當日會議決議略以:「建議認定補正未符規定,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案提本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
二、提議人所提之東海岸開發案中,除「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案外,其他案件皆已完成環評審查。
三、有關提議人訴求「建議海岸法與環評法應該是雙重把關機制」部分,查內政部營建署前以105年5月5日營署綜字第1050025528號函示略以:「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1項)。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第2項)。』惟環境影響評估審議非屬海岸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故與前開規定並無牴觸。」故環境影響評估審議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為多階段審查之一,與海岸管理法前開規定未具直接關連性,與提案人訴求2法為雙重把關機制方向一致。
四、惟有關提議人訴求「希望在營建署《海岸法》特定區位全數公告前,暫緩審查有可能位於特定區位的開發案」部分,查依「海岸管理法」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定義之「特定區位」包含「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等7項目,其中「近岸海域」、「潮間帶」、「第一階段二級海岸保護區」已公告,其他尚在調查規劃、擬訂計畫或草案協商階段,尚未劃設;考量特定區位之劃設,將因應海岸地區管理需要滾動調整,無法確定其最終數量及時程,故提案人訴求以「特定區位全數公告」作為是否受理審查之時點,實務上難有該區分時點。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署於107年3月22日電話聯繫提議人釐清訴求及確認提案內容,提議人表示:「當地居民對這些開發案的啟動,通常都最後才知道,只能從公部門的審查制度中追查,想了解目前東海岸開發案之現況。」本署將東海岸開發案之環評審查情形提供予提案人(詳附件1),並說明目前僅「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為環評審查程序中,該案將提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其他案件皆完成環評審查。
二、提議人續於107年4月1日以電子郵件補充其提議訴求如下:
(一)如提案所述,希望在內政部營建署「海岸管理法」特定區位全數公告前,暫緩審查有可能位於特定區位的開發案,避免未來面臨適法性的問題,或是弱化管制利用效力。
(二)綜觀如杉原棕櫚、黃金海、滿地富、旭塔觀光飯店等諸多東海岸開發案,皆為民國90年左右通過環評審查並拿到開發許可後,多年未完工的案件。這些案件,因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有些會在拿到開發許可後的3年內做水保工程,而後停工近10年;有些則是因超過3年才動工,因此不斷補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直到通過為止。前述2種類型,都嚴重忽略東海岸自然環境及人文社會的變化,環境承載力再評估也付之闕如。因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修正環評法,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的條件應更加嚴格,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也應有年限和次數的限制,再因東海岸原住民部落的文化特殊性,社會影響評估的範疇應更被重視和把關。
(三)內政部營建署為簡化海岸地區開發的審查程序,曾召開「健全海岸地區開發計畫審議機制探討」的會議,朝向與其他部會「切割審查」或是「尊重前審查機關之結論」方式辦理。然而,海岸管理法之專業與環評法之專業,不盡相同更無法切割,鑒於臺灣國土的脆弱性,以及東部海岸保護的迫切性,建議海岸管理法與環評法應該是雙重把關機制。期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堅守立場,堅持海岸地區開發計畫由各法規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專業把關。
三、本署107年5月9日環評審查委員會第330次會議就「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之決議如下:
(一)本案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95年繳費送審至107年期間,歷經本署召開8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及1次委員會會議,委員審查過程持續提出「富山遺址範圍確認與因應」「原住民族基本法適用」及「生態現況調查與因應」等應補正意見,然就開發單位10次補充修正報告,經專業審查判斷開發單位仍未能就本案開發及可能影響區域之「生態現況調查與因應」釐清妥處,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將本案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俟開發單位就應補正事項(含生態調查與因應、廢污水處理方式、用水需求之水資源主管機關意見、廢棄物清理方式、地質安全疑慮等)切實補充修正,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調查規定辦理,且與本案利害相關民眾團體溝通說明,確認都蘭地區上位觀光政策或計畫符合情形後,併同變更內容對照表再重新送審。
(二)前項補正未符規定事項如下:
- 開發單位將原廢水零排放之規劃改為「晴天時全回收澆灌及沖廁,雨天時則將澆灌之水量排放」,不符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89年3月16日審查結論二「污水應妥善處理、回收,並不得對外排放」,且未說明該放流情境認定、放流水量、承受水體、放流影響評估及監測規劃等事項。
- 前述廢水排放及本案開發行為可能影響對象之海域生態調查明顯不足,就105年6月及9月珊瑚調查結果比率分別為45%及6.63%,其差異甚大,顯示出在分類上缺乏專業,且未提出亞潮帶底棲生物相關生態調查佐證依據,調查結果並不可信,亦未參採初審過程建議之水下側掃聲納等方式掌握當地海域珊瑚生態現況,另亦無海域成魚調查資訊,缺乏因應當地地質特性可能衝擊風險之因應對策。
- 陸域生態調查結果未詳實記載物種出現點與調查時間表,104年調查結果明顯未達動物生態技術規範之調查努力量,又105年更新之夏季及秋季生態調查資料亦缺乏西南方森林之陸域動物調查資料,且樹林之哺乳動物未使用自動照相機調查,至開發基地及可能影響範圍之生態現況亦未掌握。
參採情形
一、針對「全面暫緩審查海岸地區環評開發案之意見,依現行環評法規定,主管機關於受理環評審查案件後,除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外,應依法辦理審查。又就民間團體督促內政部儘速劃定「海岸法」特定區位,以降低海岸地區開發案件爭議,本署樂觀其成。另倘通過環評審查之案件,其所在區位依海岸管理法之規定不得開發時,該開發行為亦不得進行後續開發行為。
二、本署於106年9月20日以環署綜字第1060074127號公告預告修正環評法草案(詳附件2),其中修正條文第19條主管機關命開發單位環評書件限期補正、展延補正期限以及准駁展延之機制;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1條,規範開發單位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情形,並針對開發行為於審查結論逾一定期間未開發時,環評審查結論失效之要件。本署於106年11月間於北、中、南、東召開4場次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並於107年3月16日及27日召開法規委員會審查會議,後續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作業,將就社會各界所提意見予以審酌修正。
三、環評法第1條規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現行環評法與海岸管理法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本署將本於環評法之立法宗旨,持續辦理環評審查作業。
後續推動規劃
本署後續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環評法修法作業,將就社會各界所提意見予以審酌修正,未來藉由分階段、漸進方式調整環評制度,發揮環評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