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空
已附議3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8個附議
依現行規定,本平台檢核者可能因個人喜好,將自己不喜歡的提議,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由而否准。(參閱「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款第六目之八、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
然則,何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並未有標準。
況且,此一平台應僅能對提議進行形式審查,至於提議內容是否真能反映民意或是有助國家發展,自然有附議群眾與負責回應的權責部會可以應對。
因此,除非提議中的言論或資訊即屬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的情形(例如洩漏隱私或誹謗他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做為「平臺」均不得過問,而應讓該提議進入「附議階段」,交由公民依其自由意志、權責機關依其權責自行決定。
否則即是進行言論與思想審查,將無助於落實公民參與的初衷。
綜上,本提議之切確方案即為:修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款第六目之八,將「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規定之情形」修正為「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