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惡鄰需要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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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警方至受害住戶訪視,若確實發生防礙居住安寧情事,一週內經2次勸說製造聲響住戶仍未改善,可直接開罰,原由,警方可視為第二舉證人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或依員警說法需要該建築物住戶2人以上檢舉才可開罰!
實際狀況,比如樓上腳步聲,受影響最大一定是樓下,現今社會狀況,沒影響到他,誰要出來找事作,變成受影響的住戶孤立無援,警方也無法幫忙。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或依員警說法需要該建築物住戶2人以上檢舉才可開罰!
實際狀況,比如樓上腳步聲,受影響最大一定是樓下,現今社會狀況,沒影響到他,誰要出來找事作,變成受影響的住戶孤立無援,警方也無計可施。
若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僅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若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但是,腳步聲這類低頻近鄰噪音,連環保局都回覆錄不到,但是穿心震,可是極大影響受害住戶的居住品質及身心狀況。
最後,待受影響住戶身心出狀況,再依民法提出精神傷害,期間需要(舉證-環保局錄不到,自己就錄得到?),耗時不一定有效,且還沒走到這步,受害住戶已瘋了。
利益及影響- 可以即時協助受害住戶,避免事情惡化,居住自由不是建立影響他人之下,施行較困難地方,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