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4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7個附議
交通違規檢舉的期限厡為3個後,後有鄉愿不肖的立委提案修法大幅縮減現在的為7天。
現在台灣的交通混亂、人民不守交通規則已是世界知名,居然還做這種對違規者有利、對檢舉者不利的事,這簡直是道德淪喪。
7天實在過短,只要檢舉人有幾天稍微忙碌,很容易就超過7天的期限,因此本人提議修改成1個月。
1. 方便檢舉人。
2. 鼓勵更多人加入檢舉交通違規的行列。
3. 確保違規者受到處罰。
4. 改善交通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