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m L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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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而制定國家賠償法,但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的條文卻對人民自由權及生存權者有審判或追訴職務者提供了免責規定.
一般公務員的作為對人民而言大都屬財產權,而自由權及生存權相對於財產權更為重要,是人的最主要的權利,但執行此執務的公務員依本條規定,除其執行有犯罪才能適用,而人民因具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的犯錯(不管是有意或無意)且要定其罪(很難很難)才可適用,故欲依本法得到賠償的機率微乎其微,因此為符憲法第24條規定,應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
回歸憲法第24條保障人民的權利,尤其自由權及生存權不容公務員任意的踐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