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的法源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舉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已規範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交通部路政司亦以104年9月25日路臺監字第1040027572號書函副知內政部警政署,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亦適用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有關本案,交通部107年1月3日召開「研商交通開罰應修法回歸執法單位緊締,經民眾舉發者應採勸導通知,非逕行開罰提議案相關事宜會議」,並配合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經上網預告後,不少民眾持反對意見,後續再於107年6月4日召開「研商交通違規案件民眾具名檢舉及到案說明之必要性會議」,後續已請內政部警政署須再加強補充立法說明後,提送交通部修正法規。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07年8月7日函送交通部,交通部並已據以召開會議確認,後續將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法規。
二、另本案後續須配合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交通部業於107年2月23日召開「研商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得檢舉違規事證檢舉違規項目會議」,後續並請內政部警政署提供資料,以供交通部檢討是否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07年7月24日提供資料,經檢視尚缺具體方案,爰交通部已函請該署針對107年2月23日會議結論重新提送,後續俟該署提供後辦理。
參採情形
一、目前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舉交通違規事件倘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輕微違規給予勸導規定,即可免予舉發,至符不符合輕微勸導要件仍應由警察機關認定,另為更加完備民眾檢舉案件之處理,交通部配合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二、另有關依違規路段統計次數多寡及對道路安全影響程度提高巡邏頻率部分,交通部將函請各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加強取締違規率高且較易影響安全之路段,及請各地方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檢討違停率高之路段,其標誌、標線之設置是否妥適。
後續推動規劃
針對民眾檢舉案件,交通部將再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內容是否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