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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追溯過去35年的事(改名字紀錄、病史、前科、...)為限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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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9-01
檢核
2021-09-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1-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癲癇發作之後35年內,仍當作有癲癇病史,但是35年之後,就視同沒有癲癇病史(很多職業的健康檢查都有此項)

身體頸椎於過去35年內曾經受傷者,才可被當作頸椎有受傷紀錄

過去35年改過三次名字的人,不得改名字

因酒駕肇事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吊銷駕照,僅能判35年不得重考

35年內有犯罪前科者,無法申請良民證

35年內有男男間的同性性行為者,不得捐血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發表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展示權、姓名表示權、公開播送權、...),有效期限均為創作後35年內

任何犯罪行為無論徒刑期限還是褫奪公權的時限,都不得超過35年

如戒菸/戒毒,已滿35年,在法律上均應視同未吸過菸/毒

總之不得翻人已經過去超過35年的黑歷史

利益與影響

35年已經很久了,要翻黑歷史以3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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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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