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基本概念:
全民健康保險是臺灣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讓長居久住在這個土地上的人民,透過保險的方式,自助互助地共同分擔醫療的風險。目前,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6個月,都要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健保費,有疾病、傷害事故及生育時,可以接受保險醫療服務之給付。
二、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規定說明: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國籍與戶籍,是參加健保的資格條件,戶籍被遷出時,因不具有健保的納保資格,將會被「退保」,退保後,如果返國恢復戶籍,要重新參加健保,依據健保法第8條,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的規定:
1.退保後,於兩年內返國恢復戶籍:可立即重新參加健保。
2.退保後,超過兩年才返國恢復戶籍:必須設籍滿6個月後,才可以重新參加健保。
3.退保後,超過兩年才返國恢復戶籍,但在臺為有工作之受僱者:可以立即參加健保。
三、全民健康保險停保規定說明:
在臺設有戶籍之國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也享有保險醫療服務的權利;健保開辦之初,考量因留學、工作等因素在國外之民眾,如果持續繳納保險費,但無法在國外享有臺灣健保醫療服務,也未盡公平,所以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範「停保制度」。
經衛生福利部評估,辦理停保民眾之保險費收入及醫療使用若要維持平衡,民眾必須於復保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故現行施行細則規定,返國復保應屆滿3個月後,始得再次辦理停保。依健保署統計數據,106年短期返國復保,旋再出國停保者(同一年度曾有復保後再停保紀錄) 約有6.1萬人,短期返國復保期間之總保險費收入約3.16億元,就醫之總醫療費用約2.82億點,總保險費收入略高於健保所支出的醫療費用。
辦理停保的民眾,仍然具有「國籍」+「戶籍」的條件,只是預定要出國6個月以上,可以在出國前選擇辦理停保,出國停保期間沒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但也沒有申請核退因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的權利。
辦理停保的民眾,在返國後應立即復保,恢復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享有保險醫療服務的權利。
1.若辦理停保,6個月內返國 :不符合停保規定,將會註銷停保,並且要補繳該段出國期間所沒有繳交的健保費。
2.若出國滿6個月以上,停保生效:出國期間,不必繳納健保費,但也沒有申請核退的權利。返國後立即復保,一旦復保後,3個月後才可再次辦理出國停保。
四、現況遭遇問題
停保制度的設計,是考量健保的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僅限於臺澎金馬地區,在國外的民眾有醫療需求時並沒有辦法直接使用到健保資源,所以允許預計出國6個月以上的民眾,可以選擇辦理停保。
但在制度的運作下,少數國人長年在外,出國時就辦理停保,但有醫療需求時,馬上返國,可以立即復保,短期內使用健保的醫療資源後,就再次出國;因其並不像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民眾須持續繳納健保費,但是卻可以在有醫療需求時,繳納少許保險費,並立即使用健保資源,此一不甚合理的情形,在輿論的傳播下,影響了民眾的觀感,因此有本次提案的產生。
研商辦理情形
一、連繫提議人瞭解議題訴求: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1月22日邀請提案人瞭解議題訴求,釐清其問題及期待之解決方式,會後提案人認同衛生福利部朝限縮健保停保對象的方向調整,會議逐字稿已於106年12月20日公開於本平臺。
二、協作會議會前會:
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於106年12日21日及同年月28日邀集各權責機關召開協作會議會前會,相關紀錄請參閱以下連結。
106年12日21日會議紀錄:https://goo.gl/pgjKu8
106年12日28日會議紀錄:https://goo.gl/5jGdBq
三、協作會議:
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於107年1月5日就本案召開開放政府第26次協作會議,邀集提案人、附議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政府機關共同與會,會中聚焦討論:「停保制度若須調整,是否有建議的『應/不應取得可停保資格』之區分原則」,與會者共提出以下六個可能原則,並投票決定其優先性(衛生福利部代表未參與投票):醫療資源實質有無(15票)、出國原因(14票)、當地是否有醫療保險(7票)、回臺頻率(2票)、身分識別(2票)、收入高低(0票),另亦有與會者仍認為應廢除停保制度方能解決相關問題(14票)。相關紀錄請參閱以下連結:
會議紀錄:https://goo.gl/6Miq99
議題手冊:https://goo.gl/wvGtER
參採情形
經與提案人連繫及召開協作會議後,衛生福利部認為應先規劃修正停保相關規定,待停保規定修正後,持續觀察制度運作情形,若有必要,再行修正退保規定。
由於仍有建議停保制度廢止之意見,另針對可享有停保制度之劃分原則亦有多元意見聲音,衛生福利部綜整各方意見後(會議討論及投票結果),針對停保規定之修正,提出可能之方案如下:
一、全面廢止停保制度(廢除停保制度14票):
凡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一律強制納保,不論居住國內或國外,均需按月繳交保險費,遇有疾病、傷害時,可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保障及國外醫療費用核退之申請,爭議性較少。
二、嚴格限縮停保制度:
(一)僅有特定事由(並可查證)之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譬如政府駐外人員(出國原因14票)或遠洋漁船船員(醫療資源實質有無15票)。
(二)辦理停保之保險對象返國後,不能立即復保,需有等待期限制。
後續推動規劃
一、若採嚴格限縮停保制度,則停保相關規定,屬於人民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於健保法中規定,目前已有立法委員提案將停保制度由施行細則提升位階至健保法,案經106年5月1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惟朝野委員並未有共識,保留後交付黨團協商。
二、 衛生福利部將於後續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將協作會議中提案人、附議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部會之意見,以及上述之修正方案,一併提出。但尊重立院委員之協商共識,並配合辦理相關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