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基層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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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實務上每日延長工時二小時內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上述兩點,對勞工而言,未休特休及延長工時幾乎為相同性質,但是適用的工資計算方式卻不同。故建請修法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應比照上述延長工時計算方式更改爲「一日工資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目前實務上,仍有許多企業在放特休假時,雇主略有刁難。如果提升特休未休工資折算的增加雇主讓員工休特休的意願,以照顧勞工身心健康。且勞工多休假更能促進旅遊、小吃等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