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佳蓉
已附議1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9個附議
建請修正(新增)條款
公司法 第10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經法院判決事項,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上,公司負責人仍規避、拒絕依法執行判決,得廢止公司登記,命令解散。
現行公司法之條款,未能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依法執行,僅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內容註記判決書字號情形,公權力明顯不彰,不法公司鑽營法條漏洞年年持續辦理停業後仍於網路掛名,蒙蔽大眾。
法條漏洞得以修補,公權力得以彰顯,法院判決依法得以確定執行,提升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