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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兵役法》的條文。女性要如同男性一樣都要服四個月的常備役軍事訓練與替代役

提議者 David Yang

已附議1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08-13
檢核
2021-08-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0-1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台灣是一個性平社會的時代背景,其中法律的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率平等」、《憲法增修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而到了《兵役法》第1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的此項規定,顯然地,這已經剝奪女性服義務役的權利,也涉及到性別歧視的暗示,過去以往,有許多人都支持提議贊成女性要當兵的相關議題,結果國防部就不採納提案主題來成立實施,但重點問題是女性當兵只能用志願役報名,沒有像男性一樣收到兵單(徵集令)去服兵役,讓社會大眾們去連署提議後,一直到現在,為何兵役法仍然依舊男性要服兵役的規定,而不更改女性要服義務役的條文,令人感到不合理,正面觀點的合理看法是男女一律平等,皆有「全民皆兵」的義務,不應該「男性國防」去當兵。

利益與影響

女性接受義務役軍事訓練不僅增加兵力人源,而且還可以消除性別歧視衝突,才是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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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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