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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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勞基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也就是特休的天數需要在同一雇主花時間累積,勞工轉職或是跳槽,特休假都必須歸零重新計算。
設計特休/年休的良好立意,是讓工作與生活能夠平衡。隨著勞動年資增加,相對的個人請假的原因也會增加,例如照顧家庭、旅遊、等等的需求。
但若是發生就職單位現況不適合繼續服務,轉職卻須依照勞基法重新累積天數,變相造成勞工轉職困難;反面舉例如公務人員年休則不因換單位需要重計,從勞基法這項規定來做分析,可以判斷是帶有偏向雇主利益面向而設計的法規。
根據2023/3主計處統計就業人數達1,149.4萬人,相當於受到這項不適當法規影響的勞動人口達千萬之多,建議勞動部重新審視勞基法第38條,將法規調整為符合勞工利益,不因轉職而需要重新累積特休天數。
根據2023/3主計處統計就業人數達1,149.4萬人,相當於受到這項不適當法規影響的勞動人口達千萬。
修正特休重計禁錮可改善就業環境,解放千萬勞工身心健康及促進旅遊/餐飲業發展增加台灣經濟循環。